關閉 [X]
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105-03-25 09:35

展轉得知先生同父異母的哥哥去世, 因為一直?有往來且不知死亡確切日期及地點,  擔心有債務問題所以想請問:  (1)死者若有子女且拋棄繼承但並?有通知下位順位繼承者(不知對方地址或不知到還有下個繼承人), 先生的母親和先生可以先向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嗎? (2)辦理時又該如何拿到對方的死亡證明和死前的戶籍資料文件呢? 因為先生的母親也只能向戶政單位申請原始手抄本的戶籍謄本的資料而已. 

煩請答覆謝謝!

你好: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若前順都拋棄,你會接到通知,要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未接到通知則要依客觀情形認定,例如債權人催討債權。 可在接到通知後至戶政機關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切勿遲誤3個月期間。
sandra 105-03-18 08:47

問題內容如下:

我先生的媽媽她有去問第一銀行房子貸款問題~銀行說可以再找一個保證人提供資料延長貸款年限,因為當初是買媽的名字,銀行考慮媽的年紀問題只能貸17年,所以一個月繳款偏高,現在如果要延長到20年,需要再找一個保證人

所以他們想找我當這個保證人,請問1.夫妻間一定是第一順位的保證人嗎?

2.為了降底每月房貸繳款金額,若一定要我當保證人,我將面臨到的風險是??且我該如何降低我所面臨的風險?

3若是貸款人繳不出來每月的貸款,假如身為保證人的我如何向貸款求償?

4.若媽媽要將房子過戶給親生兒子,將面臨到何種稅收?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9:17

擔任保證人是願意與否的問題,沒有順位問題。母無償移轉動產給子,需課贈與稅。債務人無法清償借款,保證人需代負清償責任清償後再用一切手段向債務求償。若不願擔任保證人,可研究一下本件銀行是否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的規定。

sandra 105-03-18 15:48

請教沈律師:

您提及到的" 清償後再用一切手段向債務求償",是什麼意思?

現行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所以債務借款時,如物保已足夠擔保,銀行再要求提供人保,借款人是可以拒絕的

這個意思是??

我若要作保的自保方式是??

債務人無法清償時,房子同時會被法拍嗎?


EK 105-03-15 14:44
堂哥今年2月初死亡留有債務,第一~第三順位目前都打算拋棄繼承且在辦理中。 這週才知道奶奶(堂哥的擬制血親外祖母)會是第四順位繼承人,奶奶跟堂哥已經很久沒往來,而且她現在已經重度殘障無法言語亦無法以肢體動作為意思表達。家父打算幫奶奶辦拋棄繼承,但印鑑證明卻無法申請(因為要本人)。 現在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來的及嗎?會不會超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現在要怎樣奶奶才可以不用繼承堂哥的債務?謝謝 Ps.可以由姑姑單方面提出終止收養為解套嗎?

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併同聲請暫時處分,可在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先就繼承事項予以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河馬 105-03-10 01:16

勞基法中職業災害雇主應賠償配偶及子女在同一順位

公司有幫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保險公司合約附約以配偶為第一順位

這和勞基法以及公司購買團險避險目的不符

子女是否能以不當得利的法條要求請回款項

另外以要到子女工作場所鬧事的話語

要求子女減少繼承或者放棄繼承是否構成威脅被繼承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0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勞基法的請領人並未實際取得保險金,公司無法主張抵充。且也沒有所謂不當得利問題。此部分比較接近公司投保錯誤,風險必須自行承擔。

2、單純要求其子女拋棄權益而沒有恐嚇、暴力等行為,則不涉及違法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妹妹 105-03-09 11:03
律師你好:家人的房子有被設定第一順位房屋貸款,第二順位銀行貸款,第三順位有當舖借款,若想將房子贈與他人過戶是否可行?當然被贈與人願意房屋繼續以上設定。謝謝!

你好:

民法第867條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可以將動產贈與他人,但抵押權不會受到影響,若將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無法清償抵押權人會實施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贈與需要負擔贈與稅等相關稅捐。
tiny 105-03-01 10:33

父親在2月過世,其配偶子女皆要辦理拋棄繼承

家父的雙親皆已過世,第一與二順位都無法繼承

第三順位目前仍有3人存在(多年沒連繫)

想請教的是,拋棄繼承中第三順位是3人是共同繼承嗎?

再者,拋棄繼承中的通知書(存證信函),3人皆需要通知嗎?

若是無法知道地址發函,該如何處理呢?

銀河行 105-02-25 01:42

這件事情是今年1月14號開始發生的朋友一開始先跟我借錢一次 都2.3萬說要周轉發給工人錢
但是一開始前兩個星期 前幾次 都有正常還錢 後面就找我和夥說我出本 其他事情都他處理
在來到過年前 給了他總共16萬 過年後再給他14萬但是我覺得金額太大了所以有叫他簽本票
他說2月25號會領到錢所以不宜有他  結果到21號早上4點他就突然死亡 然後我就去查結果原來一切都是騙局 根本都沒有原來我被他騙錢了 但是他死了 他父母都已推託他們現在無心情處理
但是我現在只傭有本票 那死者他的保險勞保 我能扣押嗎死者剩一台汽車跟3萬元 還有戶頭不知道剩下多少錢 請問保險勞保的錢 屬於繼承人 拿的嗎 還是非繼承人 就可以收這兩筆錢
還有如果對方他們誰去領出勞保保險 這樣他們算 繼承人嗎 如果他們所有都領走在辦理拋棄繼承權那我又該怎麼辦呢  如果對方父母拿出證明他們拋棄繼承證明 那繼承順位是否法院會換找他們順位繼承人來談呢 還是我要自己向法院要求提出他們的繼承人 呢 如果拋棄繼承時間是死亡開始算三個月起 那他們家族是不是一定會有一個人會去 繼承到呢 . 法院是會為我找出現在是哪位是繼承人嗎還是要自己去找呢 還有如果有人動了如提拿了剛剛所說的那些錢 在拋棄 讓下位接手 會影響下面一位繼承人嗎 .  我只是希望把我跟我媽媽借辛苦賺存的錢拿回來而已 .我真的很自責 可以請大家幫幫我 遇到這些問題該怎麼半 

銀河行 105-02-25 10:20

還有就是我看為何還要補對方的戶籍謄本 但是他死了被除 戶 那我該怎麼查詢

但我問人 好像不能查對方 的戶籍謄本

但是看一些案件 都說要補戶籍謄本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5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向其繼承人提起清償訴訟,要求於遺產範圍內付清償責任,並且聲請假扣押

2、倘若無法知悉繼承人,可以同時陳報法院。

3、建議可以委起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tiny 105-02-14 15:32

各位律師您好:

敝人父親因家族的因素,與我們分開居住10餘年,近日得知他過世消息。家中成員包含我母親,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現在想知道的是,我母親的拋棄繼承,程序上是否與我們不同?

另外,除了母親家裡還有3位,第一至三順位,辦理上是需要3份程序嗎?

tiny您好:

1、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同您。

2、可能之繼承人,均應辦理拋棄繼承。因為相同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會由次順位繼承繼承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02-25156333#407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4 20:25

您好,

 

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並無不同,先順位之人向法院拋棄繼承時需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當然您與母親及其他三位親人亦可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iny 105-02-15 08:37

感謝律師的說明!! 

阿成 105-02-13 03:11

您好,請問諸位先進,家母是大家族,其家母父親(也就是我外公)兩個月前過世,目前第一順位的幾位舅舅仍未拋棄繼承,其他的幾位阿姨有寄過拋棄繼承存證信函給予諸第一順位的兄弟姊妹,(但是經爬文好像這樣子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必須是幾位舅舅(兒子)先行拋棄,才會輪到其(女兒)有資格拋棄?

想請教諸位先進,

A幾位阿姨寄的拋棄繼承存證信函具有法律效力嗎?

B家母可以不等其他順位的阿姨舅舅,自行辦理拋棄繼承嗎?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13 04:32

您好!

1.  外公的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任何子女如果想拋棄繼承,都必須在外公過世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書。因此,幾位阿姨如果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已生拋棄繼承效力。兒子先拋棄才會輪到女兒,這是絕對錯誤的說法。
2.  母親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想拋棄繼承,也必須在外公過世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書。如果還在等別人,超過三個月就會喪失拋棄繼承的機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成 105-02-13 09: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外公的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任何子女如果想拋棄 ... (恕刪)

請教沈律師,那可以我跟我媽媽還有哥哥姊姊還有哥哥姊姊們的小孩一起辦拋棄繼承嗎?這樣費用會更貴嗎?感謝沈律師熱心回文

小姐 105-02-12 16:31

如題,想問幾個小問題

因過世的人是父親,所以媽媽、還有兄弟姊妹共5人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因為只有我有辦印鑑證明

問題一:請問是否像民事聲請狀、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上的簽名,簽我的名字就可以,還是所有人的都要 ? 是否要蓋章 ?

問題二: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是只要寫媽媽加 兄弟姊妹的名字就可以嗎?  還是一定要寫上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的資料呢?  兩張表有什麼不同嗎?

問題三:因為過世後父親有一台車子被過戶了,監理所的人說可以發一個證明給我們,證明車子過世後是非本人及非繼承過戶的文件,這個文件我們在辦理限定繼承時會一併附上,是否需在哪張書狀上聲明這個部份呢 ?  因為我們認為打官司很花時間,詢問法扶的律師說可以用證明的方式證明不是我們擅自過戶,是有人侵害我們的繼承權的方式處理

補充問題四:遺產稅申報是否得等限定繼承完成登報後,才能去辦理呢?

再麻煩各位律師詳答,祝新年快樂,謝謝

高小姐 105-02-01 01:42

您好~因日前買房 向建設公司借錢 已開立本票逐月歸還,房屋設定了第2順位   請問如果還清後要塗銷第2順位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建設公司是否要開立本票還清後 無條件開立清場證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02:39

您好!

如果借款本利已全部還清,可請債權人返還全部本票並開立清償證明,憑清償證明就可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高小姐 105-02-01 03:39

謝謝沈律師答覆,請問因本票分2年攤還 擔心2年後有所變化  是否可請建設公司另開類似還款完畢  需無條件開立清償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對方應提出還款清償完畢之證明書,並同意願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所以證明書至少要有此二部分的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e 105-01-31 07:53

您好:我的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8日聲請更生,法院100年8月21日裁定更生開始,後法院轉為清算(為什麼逕轉為清算),並於101年6月7日裁定清算免責確定, 但債務人名下還有一筆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360萬給我,即我是有優先權債權人,當時有聲請強制執行,但於特減拍流標,法院認該筆房地為難以處份之財產,故裁定清算免責確定(可以不變賣房地即可免責嗎?)。我又於104年10月6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筆房地,並請求自98年3月1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但債務人卻透過法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100年5月8日以後的違約金應予免責,並要求撤銷強制執行,可以這樣嗎?我的答辯狀該怎麼寫呢?

白白 105-01-27 22:30

父親前兩年過世

媽媽最近提到我小時候爸爸有負債 卡債

現在長大之後才知道什麼拋棄繼承

請問媽媽現在如果申報所得稅 健保之類的

薪水會被扣三分之一嗎?

媽媽是第一個順位繼承爸爸的債務的人嗎?

現在也過了時效 有什麼辦法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限定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菁 105-01-20 16:15

您好:

日前接到法院「拋棄繼承」通知,被繼承人為奶奶的兄弟姐妹,第一順位(含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皆已辦理「拋棄繼承」~

(1)如果第三順位的奶奶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就奶奶個人辦理並通知其他第三順位人即可?

(2)若不辦理「拋棄繼承」會自動轉成「限定繼承」嗎?法院書記說會變「當然限定繼承」兩者有何分別?

懇請賜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通知同樣是第三順位者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2、指的就是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

3、本文是建議,倘若債務很多就辦一辦,免的將來被告。(雖然可以主張限制責任,但是倘若對方提告,還是要跑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rthur 105-01-15 20:28

您好!

我想問夫妻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妻死後,其財產由夫及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但妻的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不在了,只有妻的哥哥的3個小孩在。這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這樣算第幾順位? 夫與哥哥的小孩各自的繼承比例是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21:37

您好!

如果妻子的全部四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則全部由夫一人繼承。妻子哥哥的小孩沒有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哥哥的小孩沒有繼承權。

二、只有配偶一人可以繼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Arthur 105-01-18 15:1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妻子的先生也不在了,只剩下哥哥的小孩在,這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Shiun714 105-01-03 22:20

您好,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相關問題:    

父親104年12月初過世,因為不清楚外面有沒有債務,我去稅捐處查我爸財產,僅有一塊無用的20來坪(道)路地(農村鄉下老家前方)還有一台早已不知去向的1989年老車..基本上根本沒有遺產!
父親有兄弟姊妹5人,我阿嬤,和我還有二個妹妹(其中一個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喪禮後,叔伯姑姑還有我妹妹們要我去辦拋棄繼承(連同他們的拋棄繼承一起代辦)
問題1以我的情況是去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哪種比較好?拋棄繼承我可以幫所有順位繼承人代辦嗎?
問題2假如說去辦拋棄繼承,所有繼承順位1.2.3.4繼承順位人是否可同時一起辦拋棄繼承? 假如可同時一起辦,我是否還得寄拋棄繼承存證信函給她們?
問題3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小孩監護權歸男方),這二個未成年小孩是否也得辦理拋棄繼承?
問題4假如說我去辦理限定繼承,因為我不知道我父親在外頭是否有債務問題,我需要做準備哪些東西來完成這限定繼承?
問題5我爸財產名下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該如何處理報廢掉比較好?該在哪時後才可辦理報廢?
問題6假如說我已辦妥了限定繼承後,如不幸有債務人上門來要債,我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的債務?那塊農村的(道)路地並不值錢,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更想報廢處理掉,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有可能的債務?
我被這個繼承問題繞得頭暈,請有經驗的律師朋友能否幫我一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辦理拋棄繼承,則就不會有稅務、報廢車輛、債務的相關問題,但是就必須放棄該些財產。反之,限定繼承則是相反的狀況,您可以斟酌。

2、拋棄繼承可以很多人一起辦,倘若不是全部的人一起辦理,則依法還是必須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3、妹妹倘若拋棄繼承,其子女也必須辦理,又因為監護權的關係,所以必須由其監護權人協助辦理。

 

 您好:

繼承在我國已經改採所謂的「限定繼承有限責任」,換句話說很難會出現「父債子還」、「妻債夫還」的人倫悲劇。但想要獲得法律的保障,前提要件還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遊戲規則走。簡單來說,覺得債務大於遺產,直接走拋棄繼承,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程序跑完法院會有一張拋棄繼承核備的公文,一定要拿到才算走完程序);倘若遺產大於債務,當然要走限定繼承,一樣是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的順位規定在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只要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管你是內孫、外孫、曾孫、玄孫,有結婚、沒結婚,只要在戶籍是被繼承人的卑親屬都包含在內,這跟監護權沒有關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繼承繼承,監護歸監護,難道說妹妹的小孩歸男方,就不算是爸爸的孫子女了嗎?(當然不是)

以您的個案,倘若不想面對以後可能會有債權人跑出來,不想面對可能會產生的訴訟流程,建議拋棄繼承吧!這樣才會一勞永逸。

倘若仍有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若覺得回答還算滿意,請至以下網站觀看相關文章,增加法學常識。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

104-12-25 17:32

各位律師大人你好:

8/28姐姐過世,名下無任何財產,只有一台機車

卡債,因無結婚所以當然繼承人是她爸媽,

網路上查詢資訊說,現今的繼承已直接是限定繼承

想請教的是,最近銀行一直打電話到家裡講到債務

也講到要移交法院處理,請問,她爸媽現在需要做什麼嗎?

還是待法院查清姐姐名下沒財產後,

就會自動駁回銀行債權

先謝謝各位律師大人的回覆!

 

現在已過3個月,一樣可去做姐姐的財產清冊,做完拿去法院嗎?

但就拋棄繼承來講,她爸媽拋棄後,

是否還有其他的順位繼承人要一起辦理?

例如兄弟姐妹或外婆等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5 17:45

您好,

 

未免麻煩,建議所有繼承人可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若未拋棄繼承,未來仍有向法院提出姊姊財產清冊等義務,雖已為限定繼承,仍不免除身為繼承人的義務,履行義務過程若有過失銀行債權人受損害,還必須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binny 104-12-08 12:21

母親為中國人,來台20年已有台灣身分證

父親為台灣人,於2014年過世

家中小孩除了我,仍有三個同父異母的哥哥均已三十歲以上

哥哥們的生母已於十年前過世

目前我與母親打算買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

如果母親過世後

母親的父母在中國,無台灣身分證,會有繼承權利嗎?

如果母親的父母無權力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我嗎?需要與三個哥哥平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8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生母與您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在法律上並無關係,所以也沒有繼承權。

2、在大陸地區的父母有繼承權,不過受有相當之限制,如要在繼承3年內向台灣地區法院表示繼承、受有最高200萬元之限制等。

沈恆 (沈律師) 104-12-08 15:53

您好!

如果遺產在台灣,依台灣法律規定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的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此,您母親在台灣的遺產應由您(第一順序)單獨繼承,不會輪到其大陸父母(第二順序)繼承。另外,三個哥哥並不是您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完全沒有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23 104-12-03 20:22
您好,因查詢過法條,但仍對遺產相關問題不是很清楚,因此想詢問: 1.遺產繼承順位,假設爸爸死亡,則媽媽是第一順位遺產全部都由其繼承?)?還是媽媽和子女共同繼承(包含子女的配偶、子女嗎?) 2.限定繼承是將爸爸名下財產扣除負債部分後繼承,對嗎?那麼如果爸爸的負債大於財產,辦理限定繼承的人,需要負擔他剩下的債務嗎? 3.限定繼承的辦理手續為何?需要哪些文件?三個月期限又是怎樣計算的? 4.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則是否所有親屬都需要辦理?(如問題一,如果爸爸死亡,則配偶辦理拋棄繼承後,子女也需辦理拋棄繼承,是嗎? 5.如果辦理限定繼承,是配偶和子女都須辦理限定繼承嗎? 謝謝協助回應的每一個人!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特別順序,會跟其他1、2、3、4順序一同繼承遺產,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配偶就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若要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利益,就要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或依第1162條之1自行負擔清算責任,否則未受償之債權人還是會在原本應受償之範圍內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程序及準備文件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辦理拋棄繼承要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不想繼承遺產,就要列名在聲請書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列繼承時存在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規定,只要有其中一繼承人辦理,其他繼承人就視為已陳報。
琴琴 104-11-22 23:08

律師您好

情況: 向民間個人借貸,係透過房屋第二順位抵押質權人的方式,因為明天將償還貸款,但第二順位質全人不肯開立清償證明,要我們自行準備,關於這方面實在是門外漢,懇請律師教我如何登打清償證明(須具備的要件)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20:24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書局就有在賣。 此處僅提供建議諮詢,恕不提供書類。
阿隆 104-11-17 18:06

請問一下再10月份的時候祖母過世.我爸因為怕之前祖母在他小兒子(我叔叔)那邊照顧不知道他有沒有拿我祖母的身分證四處做保人或借錢!(因為已經跑路了找不到人問)所以要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法院的人員說一定要叫我祖母的3個小孩一起來辦.我叔叔就跑路了不知去向.我姑姑死了20多年了.那我爸在拋棄聲請人只寫他的名字而已這樣可以嗎.這樣能拋棄成功嗎?然後我本來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也都申請好了.法院人員叫我不用寫.說我是第二順位.寫了也沒用.請問這樣對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1-17 18:29

您好!

您父親可以自己拋棄繼承,父親拋棄後會由叔叔及姑姑的小孩繼承,如果叔叔失蹤沒有拋棄繼承,就不可能輪到您繼承,因此您還無法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隆 104-11-17 20: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父親可以自己拋棄繼承,父親拋棄後會由叔叔及姑姑的小孩繼承,如果叔叔失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那法院寄來的公文裡面會有我姑姑及叔叔的戶籍所在地嗎?因為法院的人員說要我爸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我爸已經拋棄繼承了!他們兩家子都搬家也沒留電話.從沒聯絡了.如果沒寄的話會如何ㄋ?

您好:

只要您父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就您父親而言即屬拋棄繼承成立,即使未通知其他繼承人,仍不會影響您父親拋棄繼承之效力。

Rita 104-11-06 15:58

你好...

我想請問祖父已過世n年...到爺爺那代也沒將土地過戶繼承...現在到第三代我爸爸這一代因原本都是大伯父在繳地價稅因他有在使用古厝...所以兄弟間就不過問.....但因大伯父在2.3年前過世...稅務局變抓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收地價稅...但第三順位我叔叔說不繳..原先我爸爸也不繳結果因是第二順位所以被扣押資產.....後來才繳納....但我想請問我們就得乖乖的繳納地價說嗎...我們沒土地所有權...難道要一直繳稅給政府嗎...還有如要辦理土地繼承....須要怎麼做要先去那些機關.....因不想被政府機關踢皮球....因有打電話給稅務單位...要我去找地政單位....真是無助....請幫幫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30

您好!

繼承是從被繼承死亡那一刻就發生,土地會立即成為繼承人所有(公同共有),沒有辦理繼承登記並不會影響已經取得所有權的事實,更不可能因沒辦繼承登記就免納地價稅。繼承登記要先完稅後,再去地政機關辦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yddn 104-10-28 15:40

各位律師好,

一開始是為了避免其他順位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遺產很少)

所以向法院提報遺產清冊, 而且已完成登報

後來發現債權人還是可以提告

未避免將來訴訟困擾,想再聯絡所有繼承申請拋棄繼承

問題1. 其他繼承人當然沒問題, 但我是聲請人, 可以也改拋棄嗎?

感謝各位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超過三個月,則無法再申請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盛 104-10-19 21:44

你好 請問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的要辦理拋棄繼承

需要帶 戶藉謄本ㄇ???

沈恆 (沈律師) 104-10-20 07:33

您好!

第三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一併向法院提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明明 104-10-11 08:49

由於A君欠500萬不還,已假扣押對方的房子

房子設定第一順位銀行1800萬

A君又設定第二順位給B君600萬

房子價值約2500萬

我可能拿不回錢了,請問

1.我還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對方的房子嗎? (第一順位債權銀行)

2.還是只能一直假扣押下去? (無法強制拍賣)

3.假扣押有時間限制嗎?

4.若對方不還錢,我的假扣押擔保金是不是只能一直放在法院?

 

 

 

 

你好:

若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不一定就是設定金額,所以仍然有拍賣之實益,民事執行處會要求債權人陳報債權。 相對人會要求你限期起訴,進行本案訴訟,依本案訴訟結果判斷是否可以繼續查封。 沒有,但有一定之事由可以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530、531條)。 可撤銷假扣押裁定撤回強制執行,依提存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辦理取回提存物,但對方可能會行使權利,請求賠償

你好:

補充徐律師所述,通常法拍屋的價值會較一般房屋市價為低,尤其在房屋不點交的情況下。

若你已經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例如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則可向法院聲請執行拍賣假扣押動產,且若向法院陳明該債權假扣押債權同一,則因為聲請假扣押時已經有繳納執行費,本次可以免繳。

若拍賣價格已無法使你獲得債權部分的清償,除非抵押權人也有來聲請執行,否則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結束本次的執行程序,將執行名義發還給你。

以上供參。

明明 104-10-12 21: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是強制執行「查封房子」而非「拍賣房子」可否? 因為拍賣也拿不回錢,我就查封對方的房子讓對方無法脫產也無法賣!
明明 104-10-12 21:07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是強制執行「查封房子」而非「拍賣房子」可否? 因為拍賣也拿不回錢,我就查封對方的房子讓對方無法脫產也無法賣?

Lydia 104-10-01 14:48

我目前帶著小孩住在高雄娘家,先生與婆婆在台北,因為種種問題,正在與先生溝通要離婚,但是他相應不理,現在比較棘手的是,我想快點把小孩的戶籍遷到高雄,這樣公立幼稚園才能排到比較優先的順位,不過打去戶政事務所未成年小孩遷戶籍須要父母雙方的證件正本,以目前先生相應不理的狀況下,根本無法遷戶籍。

小孩一直是娘家媽媽幫忙帶,是由我來扶養,自從提出離婚後,先生連每個月一萬的生活費都不給了,請問這樣子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順利幫孩子遷出戶籍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沒離婚恐怕是很難處理的

建議你直接提告逼對方正面處理

否則你也沒辦法解決這現況

但人跟小孩可以先搬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Lydia 104-10-01 16:1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請問您所謂的提告指的是離婚訴訟嗎?我看過離婚判決要件,我們都不符合,我不知道可以用何種理由進行離婚訴訟~ 如果這樣下去,難道到了小孩該上學的年紀,都沒有可以解套的方式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符合離婚要件,可以於分居六個月之後,單純訴請法院酌定監護權扶養費。

2、倘若可以協議,則可以就婚姻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作約定。

聲請暫時處分來處理戶籍的事,很快就會有結果,離婚訴訟部分就可慢慢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可先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離婚訴訟之部分,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證據,管轄法院之部分,若您與先生之同居住所為台北,管轄法院為台北之法院,視您夫妻共同住所地決定為台北或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1 23:38

您好,若分居達六個月,可以就未成年子女聲請暫時的監護權

另外,若想離婚,建議先把離婚談下來再去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Mandy 104-09-24 02:37

多年前家裡有一房屋登記在媽媽的名下,並以媽媽的名字貸款。後因繳不出貸款就被強制執行法拍了,後續也沒追蹤欠款餘額,時間也過了10幾年。

 

現因外公過世(外婆早已過世),留有一房子,依照繼承順位,媽媽應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因長年下來對於外公那部份我們都沒有照護,也都沒有往來聯繫,媽媽不想因為自己的個人債務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且也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得到這份遺產繼承,所以打算要做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還沒進行,突收到法院的民事庭通知,原來是之前房屋法拍金額不足債務金額,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送民事起訴狀要求償還尚未還清的本金,利息違約金部份。

 

請問,若媽媽仍做拋棄繼承,會有什麼問題? 時間點來的太剛好,才知道有繼承的事情,馬上就收到要求債務清償的訴狀,是因為已經做了遺產稅申報的關係嗎?

 

因媽媽都沒有工作,爸爸也領有重大疾病證無法工作,且早與我們分居沒聯絡了,家中還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弟弟,媽媽也要照顧他,姐姐結婚了,目前由我賺錢負責家計。即使想要處理債務協商也不確定還不還得起。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應該要怎麼做?

你好:

在知悉得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拋棄繼承是身分行為,債權人無法依撤銷詐害債權之方式主張撤銷。 若有債務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

一、拋棄繼承不ok, 拋棄繼承被認定詐害債權而被撤銷的案件很多。

二、協議分割遺產而且你媽也拿到合理的錢的做法風險較小。

三、可以找法扶,但那是訴訟部分。

四、再說一次,我不建議拋棄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玲玲 104-09-20 22:24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

 上面記載的日期是協商約定9月之前設定辦理,這算不是脫產??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這算不算是刑事~詐欺&偽照文書罪& 佔權利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之後律師又拖將近一個月時間才給我正本調庭筆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玲玲 104-09-20 17:33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承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應該沒辦法徹銷-----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提告刑事損害債權(脫產) &侵占 ?-------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這算是偽照文書嗎?

請問

刑事提告~.損害債權&偽照文書罪& 侵佔~可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PS~他的媽媽明知已達成的協議,孫子設定抵押第2順位,8/5又去設訂抵押,明顯的是共犯對嗎?

謝謝你的幫忙~祝你平安喜樂!

你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損害債權罪。不會構成侵占罪(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 可以代位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是否構成債害債權還需要更多資料才有辦法判斷,目前看不出來會構成。 你現在應該可以持調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對方母親是否為共同正犯也是要依客觀證據認定。 建議你先與對方調解看看,說明事態的嚴重性,無效果再提告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

二、若要告刑事證據還是先評估一下比較好。

三、民事部分還是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玲玲 104-09-18 22:56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1.前夫未按調解約定前來設定抵押...有任何法條可定罪?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

pS 與前夫分居17...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200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30...他媽又500..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你好: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洪X峰 104-09-11 16:1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104年4月20過世,家母也已過世多年,遺下房產土地各一筆,兄姊拋棄,我繼承,今日收到通知函,姑姑於92年有債務過世,姑丈及子女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只有家父沒拋棄繼承,因從來沒聯繫,也無人通知家父因第一順位拋棄而為繼承人,現我繼承家父遺產,而債權人向我追討此筆款項,我該如何處理?先感謝解答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洪X峰 104-09-12 20:4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Jet Chung 104-09-08 12:27

想請問一下,父母親分居20多年,媽媽過世了,因為兩人沒有辦理離婚,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請問,一定要第一順位繼承人(父親)辦理嗎?!因為爸爸人在不同縣市,他也沒意願要處理。

還是如果我(長子)直接辦理限定繼承,會連同辦理我爸,我們兄弟的限定繼承?!

如果我要幫父親,兄弟一起辦理限定繼承,我需要準備他們甚麼資料?

流程是怎麼樣?!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3:41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但後續要處理的,應該是有無向法院作遺產聲報之問題:

若100%確定您母親沒有債權人的話,可不聲報。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向法院作遺產聲報:

1.向您母親往生前的住所地法院聲請

2.檢附文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3.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為申報。

Jet Chung 104-09-08 14:20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 ... (恕刪)

所以在不知道我媽媽有無負債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就是怕會不會幫人背信之類的,產生負債。

所以最新的法律是,只要死亡後,繼承人都會自動進入限定繼承嗎?!

如果要確認我媽有無負債,就是要去做財產聲報嗎?!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針對以上這段,那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我是否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嗎?!(就是以現有的遺產清償債務,如果不足,就不用清償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6:00

只要被繼承死亡,所有繼承人都僅負限定繼承責任,不用聲請

至於聲報遺產清冊,是將被繼承遺產債務清償以及將剩餘財產分配繼承人之程序。

小胖 104-08-31 09:23

律師您好:

請問律師:被保險人沒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初保險單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也沒結婚,沒有子女,被保險人往生了,誰可領取他的保險金,叔伯舅舅有繼承權嗎?,如果有,誰有優先繼承權,誰的順位在前,又他的遺產誰有繼承權,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您!

你好: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變成遺產,此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決定繼承順序,叔伯舅舅不在繼承順序裡面,由於被繼承人無上開四個順序之繼承人,此時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辦理,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會歸屬國庫。
保險法第112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反之按同法第113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列入遺產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摸摸 104-08-30 17:36

如題,同順位有人好像先辦拋棄繼承,但其他人未收到存證信函,其他同順位人是否也可去辦呢?如果真的先辦了,會影響其他繼承人辦理拋棄嗎?

若這樣還來得及辦理限定繼承嗎?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收到存證信函,也是從三個月算起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30 17:50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二、 拋棄繼承的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

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繼承人因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通知以郵政存證信函

寄件人:(拋棄繼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繼承人)  ○○○


(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前項書狀應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後附樣式)、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本院例稿備索)、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以上均一份)等一併向法院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 承 順 位 :

 

第一順位

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繼承人○○○

 配 偶  ○○○

○○○ 孫○○○

○○○ 孫○○○

○○○

○○○

○○○

○○○

○○○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聲請狀附交或另補呈法院。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四、 拋棄繼承的效果: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 費用
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摸摸妳好:

拋棄繼承的要件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的話必須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後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具狀辦理。

若於被繼承死亡時即已知悉,則三個月的期間就已經開始了,並不以收到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而有影響。

以上供參。

沈恆 (沈律師) 104-08-31 00:44

您好!

順位的人拋棄繼承可自行為之,也只自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仍應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並不是自收到同順位拋棄繼承者的存證信函起算,逾期即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若不想拋棄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同樣為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因此若已逾拋棄繼承期間,應也已來不及陳報遺產清冊。但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allma 104-08-26 10:37

請問:
我先生有欠銀行/信用卡約二百萬。但他人在大陸,失業中,無法親自協商,近日屢屢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是銀行催款通知。我先生總說他會處理。我不是他任何債務的保證人
房子是婚後買的,登記我的名字,每個月也都是從我的帳戶扣款。房貸500萬,目前還剩105萬的貸款房子目前市值約900萬

朋友A建議我,找某親戚將房子質押設定1000萬給他,這樣倘若法院要處理債務而須將房子法拍時,第一順位貸款銀行,第二順位親戚,到第三時已經沒有錢可以給,這樣可規避掉將lose掉房子

朋友B解釋說,沒必要將房子質押設定債務是我先生的,且我還款正常,未曾拖欠過房貸,第一順位的房貸銀行不會同意將房子法拍。我先生的債權人不可能拿走我的房子

請問,究竟我該如何才能保有我的房子?

沈恆 (沈律師) 104-08-26 10:49

您好!

房子是您的,您先生的債權人無法主張拍賣您的房子來償還先生的債務,虛設抵押權沒有必要,況且虛設抵押權也是無效的。 但如果您本人有債務,您的債權人就可能拍賣房子,不會因繳款正常第一順位銀行不同意就不法拍。 只要您本人沒有債務清償,沒有人可以隨意拍賣您的房子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既然債務人是您先生,且您非保證人,則先生之債權人自不得對您之財產主張任何權利。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修改為一身專屬權,所以即使房屋係婚後所購買,亦不至受影響。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6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債務各自獨立,所以若所有權人係您,先生的債權人沒辦法就您房屋執行。

kenny 104-08-26 09:36

我姐已離婚未有子女,家族只剩大哥二哥及我,郵局繼承順位理應兄弟姊妹,但我大哥及二哥都幾乎沒有跟我及我姐保持聯絡,連我姐104.08.06過世及104.08.26火化都沒來現場協助我姐辦理後事,驗屍有請警察到大哥住處敲門,但無人回應.二哥有電話告知及簡訊通知,但也無來送屍,請問我要如何幫我姐將錢領出支付喪葬費用

律師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14: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前往辦理,倘若無法,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裁判之後才有辦法辦理。

小毛 104-08-21 18:00

於今年一月底在,在何某經營公司的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所得台幣約二十四萬餘元,何某稱該平台遭受駭客攻擊、經營不善等理由拒絕給付本人之二十四萬餘元貨款,且已知何某因這件事所詐金額有超過數千萬元之債務衍生,經過協商何某訂立賠償合約,簽立本票,何某也承認動用客戶資金,與地下錢莊借貸,是個人行為,願抵押設定房產於我名下以示會負責(但房產已有二胎,兩間銀行設定房產順位,僅殘值不足以支應其千萬債務,但我設定為第三順位,後來也得知其他銀行追討其欠款不到做了假扣押房產),但一次足協議金額支付之後卻不在足額給付按月協議賠償金額,及多次拖欠拒接電話也拒回電及簡訊不回應。


使本人深感不滿何某處理態度,想對其執行本票裁定以及後續的強制執行法拍房產,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因工作關係我難前往法院,是否有其他辦理方式可受理? 


本票支付地點寫 『新北市蘆洲區』 僅這樣是否有效?應該隸屬於哪個地方的管轄?因為是屬網路平台詐騙侵占款項 我人在台北 對方公司在台中 (公司已經停止運作)


已有:

房產設定資料影本

何某身分證影本

本票(24萬餘元)

還款協議書(因多債權人共議有小部分與我有點不利 百分比受償)

還需要準備什麼嗎?

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我取回我的款項

這對我真的很重要 懇請幫忙告知一下該如何做下一步

你好:

可以撰寫本票許可強制裁定聲請狀,並準備1000元聲請費及本票原本,到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為付款地所在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可以就債務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詳細程序可以參考: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7&selectID=106

小毛 104-08-21 19: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撰寫本票許可強制裁定聲請狀,並準備1000元聲請費及本票原本,到新 ... (恕刪)

是否能郵寄聲請狀該怎樣處理付款?本票影本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郵寄方式,但應提供本票正本供查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ki 104-08-19 00:21
律師您好 我媽媽今天收到銀行存證信函,是關於七八年前過世的大阿姨的債務, 已經與銀行聯繫,確認是總行發出的存證信函 大阿姨有子女(也許已經拋棄繼承,我猜) 我媽媽是第三順位繼承者,但我們都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 當然也沒有分遺產 更不知道大阿姨有債務, 如今債從天降,媽媽完全沒有能力償還這筆債務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狀況下, 我媽媽該怎麼處理呢? (而我舅舅也收到了存證信函) 萬分感謝律師的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0:57

您好!

如果現在才知道前順位已拋棄繼承,從知悉時起算三個月內還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法前順位拋棄應會通知,都不知道頗不尋常,最好再跟您母親確認清楚。 繼承法在96年至98年間有重大修正,請先確認死亡時點,別籠統說七、八年前,這牽涉到究竟適用新法或舊法。 如果適用新法,直接主張限定責任即可,但仍應釐清究竟有多少遺產。 如果適用舊法,原則上應對繼承的全部債務負責,例外則若符合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至第1-3條的情形,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ki 104-08-19 10:05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媽媽那邊的親戚從十多年前就不相往來了,是很不尋常沒錯

大阿姨是在十年前過世,適用舊法,也確實沒有大阿姨子女拋棄繼承的通知

我媽媽也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分給誰,畢竟都有自己的家庭了。

依循舊法的話,我媽媽也是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嗎?(需要費用嗎?)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