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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105-06-20 09:41

之前借錢給某公司,該公司老闆將生產用之機器抵押給我(有設定抵押權)並由老闆當保人,但後來公司倒了,要請法院去做查封,才發現機器被老闆搬走了,問了很多人,有人說沒辦法,有人要我去告民、刑事損(侵)害債權,想問一下板上律師是否可以提訴訟,該以那條法規提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0:57

您好,

 

1、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已刪除相關罰則,而刑事之損害債權罪要件必須是該公司老闆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時有減少、隱匿財產之行為,本案情形,該公司老闆係在您尚未聲請查封執行前就已將設備搬走,因此亦難以構成損害債權罪。

 

2、您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其返還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但若公司沒有財產,就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但若公司沒有財產,就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了,可嘗試蒐集對方之錄音證據,有無可提出刑事詐欺證據可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捲毛美人魚 105-04-16 18:05

各位律師:您好!

甲建商在乙地主(合建分售)的A地上興建建築物,之後甲建商與丙簽訂一般買賣契約書,丙轉200萬訂金至甲建商帳戶,現乙地主於A地給丁設普通抵押權,並於土地抵押登記書上之約定事項(上項抵押物增建部份一併設定在內),現已至交屋約定日期因建築物尚未完工無法交屋,故甲建商同意先將起造人變更為丙,如A地上之建築物完工後辨理保存登記至丙名下請問土地抵押權效力有及於地上建物嗎?謝謝!

liwu 105-04-11 11:23

A地已跟銀行抵押貸款後,兩種情況:(1)B地依民法789條對A地向法院[確認袋地通行權]成功(非設定),(2) B地以100萬權利金對A地[設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請教銀行可依上述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確認袋地通行權]之判決嗎?若可以,則B地如何保障[袋地通行權]?,(2) 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設定通行權] ?若可以,則B地可請求補償金嗎?

煩請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1:57

您好,

 

1、該條文係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權利,袋地通行權是否符合該條文範疇恐有爭議,理論上袋地通行權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無法再主張除去。

 

2、縱使可以除去,也無法源依據讓B地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

阿志 105-03-12 00:19

請問,去年因父親債務,我將本人名下一筆建地,與父親友人進行抵押權設定借貸,目前手頭有足夠現金想還清債務,將此筆土地取回,

但因父親與其友人仍有其他借貸,父親友人說就算這筆借貸還清了,

但要先將其他債務全數還清他才肯還回土地,但其他債務是他與父親的私人借貸,與我並無關係,請問我有權將債務還清後把土地取回嗎?如果他堅持不還回土地,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

一、你如果提出清償的話要把證據留下來,為了避免清償證明不見,建議你可以拍照然後寄到自己的信箱。不過還是建議清償證明要妥善保管比較好。

二、如果你要還他他不接受的話,一般是先發存證信函給他,然後去法院提存所辦清償提存。

三、抵 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果已經清償,那麼基於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就會消滅,這個時候如果對方還不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話,可以去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父親往生的話如果對方主張父親有欠他錢卻拿不出證據,不要輕易的相信真的有欠錢;如果對方拿出證據,還是要去比對字跡看是不是有偽造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12 07:20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後,抵押權就消滅,不能再拿其他債權來當藉口,也無法以其他債權實行抵押權。因此,您清償後就可要求提供清償證明塗銷抵押,若不從,則可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

李少菁 105-03-08 01:30

想請問如財產繼承沒辦放棄 是一定繼承嗎?  

聲請人 與相對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 對台端主張債權金額350萬 

已具清償還期而未受清償 

為此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非訴訟事件74條法規辦理

請問這是要相對人償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1:46

知悉成為繼承人時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沒辦理拋棄繼承,就應繼承所有遺產債務。實行拍賣抵押物前相對人可清償債務,如果無法清償,抵押物將被拍賣,用拍得價金來清償債務

李少菁 105-03-08 07:22

超過時間還能辦理拋棄嗎?

因為爸媽離婚後就在也沒來往過了

突然就寄通知來說要償還這些金額

這麼一大筆  我們哪有辦法…

還是它只會扣那抵押拍賣的錢?

你好:

知悉得繼承後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首先要釐清你何時知悉得繼承。 就算無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現在之繼承制度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所以你知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責任,而對方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確定擔保債權之金額即可。
邱先生 105-03-01 19:04

你好,想請教因家母在家人不知情狀況下向當鋪借錢(3分利),約450萬有簽立本票,但此房子之前他曾經向銀行借貸並且銀行也有設定房子做擔保,但當鋪卻幫她去將銀行清償債務塗銷設定權,現在變成當鋪是唯一抵押權人,想請問當鋪這種行為(高利清償低利),藉以取得房子的動機合法嗎?是否有觸法行為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1 19:35

您好,

 

1、如果當鋪並未設定高於法律限制之利息,則當鋪高利清償低利之行為並不違法

 

2、除檢視利息是否過高外,亦可確認母親當時與當鋪締約時有無受詐欺脅迫、或趁母親輕率等情形而締結系爭借貸契約,如有,均可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丁丁 105-02-25 12:12

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借據上有增這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您好:

若你們之約定,你委任律師費用可要求對方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有在契約為特別約定,則您方當可以該契約向對方請求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丁丁 105-02-21 18:52

20160113朋友向我借了50萬,借據因是印網路上的,有寫提供動產擔保但實際上無抵押品,也沒拿到任何資料,無利息,無遲利,無連帶債務人,每月13號前還3萬,另在借據上跟她加訂了一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現在才第1個月,2月13她就說她生病目前沒錢,到現在,想請問我可否能因之前加訂的那條,要她立即還清,萬一她真沒錢怎辦?她說銀行不貸給她才跟我借,但她開了2家健身館(TRX)

另外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18

您好,

 

原則上您與對方之約定都是有效成立的,是以您可直接向對方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依據借據之內容請求返還50萬元之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依契約來請求,且雙方也可以透過調解程序來將履行條件擬入,以利將來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於催告後、即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丁丁 105-02-25 12:00

如果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dison 105-02-20 14:29

請問20萬債權可以查封債務人市價800萬的房子嗎?

而且房子設定900萬(銀行)抵押權,

債務人無任何其他財產薪資,

請問實務上法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有可能會准嗎?

是否構成超額查封?

謝謝

 


你好:

動產在拍賣時並不清楚可以賣得多少錢以及是否有人應買,以及有無其他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聲請強制執行時不管動產價值多少、債權金額多寡,債權人可以選擇動產為執行標的,此時並無超額查封之情形。 超額查封是在查封財產明確之情形,例如債權有20萬元,但扣押債務人帳戶100萬元之情形。 只要取得執行名義後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即可。但你的情況可能要注意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過高,造成執行無實益之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49

您好,

 

1、動產查封沒有超額的問題。

 

2、系爭房屋已有超過其價值之第一抵押權,您縱使去查封拍賣,可能也無法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0 19:21

還是可以聲請拍賣動產,但法院拍賣前都會先艦價以決定拍賣底價,如果鑑價結果動產價值(800萬)低於優先債權(900萬),進行拍賣後您也分不到,此時法院可能會以拍賣無實益而撤銷查封

keven 105-02-04 09:31
敬啟者您好: 本人(債務人)於前年10月向債權人以本票方式借款 , 並有提供民下房產供設定抵押 , 先後借款20萬 , 以及10萬元整 , 但是當初設定抵押權為40萬元 , 以民間三分利計算 , 後來去年四月因故無法繳交而後 , 經對方以非訟事件申請強制拍賣民下房產 , 而後本人已先清償本票三十萬元部分 , (有存證信函及收據影本給對方) , 由於對方的利息(三分) + 違約利息(兩分) + 違約金四萬元 , 金額實在是不合理(而且已達刑法重利罪之標準) , 後來法院還是准許債權人的拍賣許可 , 請問非訟事件的精神不是本著(無爭訟議性質的事件)方能處裡嗎? 還有接下來本人可以如何處裡呢?

你好:

准予拍賣抵押權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只就形式上審查,若有實體上之爭議要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民事執行處就會依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anne 105-01-31 07:53

您好:我的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8日聲請更生,法院100年8月21日裁定更生開始,後法院轉為清算(為什麼逕轉為清算),並於101年6月7日裁定清算免責確定, 但債務人名下還有一筆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360萬給我,即我是有優先權債權人,當時有聲請強制執行,但於特減拍流標,法院認該筆房地為難以處份之財產,故裁定清算免責確定(可以不變賣房地即可免責嗎?)。我又於104年10月6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筆房地,並請求自98年3月1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但債務人卻透過法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100年5月8日以後的違約金應予免責,並要求撤銷強制執行,可以這樣嗎?我的答辯狀該怎麼寫呢?

kk 105-01-18 20:10

我因某種業務上的關係,借給建設公司300萬,利息約1分多左右,對方以其名下之開發土地(目前RC住宅興建中)預計將抵押權予我,假設對方倒閉,我借貸給對方的這300萬,有什麼風險該注意的嗎?如果對方房子銷售不出去,他還不出每個月的利息,要我買下蓋好的成屋(地點不是很好,政府打房),來做交換,我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謝謝。

您好:

對方以土地提供擔保向您借款,您必須確認該土地價值高出於借出的款項,且您係該土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在其他人見證下簽立書面契約後辦理抵押權設定,如果對方無法償還,您就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此外,依民法民法第866條規定,只要您先行在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續才成立之用益物權,您可依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之,後續興建之建物,亦可一併拍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如果您是第一順位抵押權,則對方若未來無法還款,可以拍賣該土地,至於對方若要您承受新成屋,您亦可拒絕,不一定要接受,但實際情形可能仍要看你們之間簽立之契約內容而定。

阿坤 105-01-12 16:08
您好:想請教律師有關聲請拍賣抵押物乙事。 原因:本人95年承接一處新建飯店水電工程 營造廠商即業主於96/2/27日發生跳票,始簽本票保證,最終還是未清償,只好交由法院處理,本票金額130萬98年度司票字第132號裁定本票債權新台幣130萬元,業經99年2月22日確定。 99/7/15日於債務法律顧問事務所與我簽訂一份債務清償協議書,協議清償方法:一.簽訂本協議書同時支付新台幣5萬元正(不另立據),另分別於8/15.9/15.10/15.11/15各支付5萬元,共20萬元。 二. 債務人願將台中縣沙鹿鎮鹿寮段一處建物地下一樓停車內之停車位共11車位之建物應有部分持分(其持分依建物登記面積比率計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 99/8/27日將11個車位過戶給我,於點交車位權力範圍同時將建物所有權狀,及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交給我,於給我的書狀上查看並無設定擔保等相關紀錄,債務人也並未告知其有借款500萬而將車位拿去做擔保設定抵押權。 從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後,每月應付5萬共20萬也都未支付,前幾天忽然收到台中法院民事裁定,有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因為債務人98/3/2日向其借款500萬元而將所有車位拿去做擔保設定抵押權清償日為99/3/2日據了解其他相對人均是債務人的親戚家族是受讓人,實際處份權力還是債務人說了算。債務人慣用的脫產行為.使我懷疑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人也是債務人集團裡的一員,會否用此方法欲將過戶給我抵債的11車位取回,債務借款清償日為99/3/2日債權人怎能容忍到現在才聲請拍賣抵押物,似乎於理不合.是否出於通謀虛偽,不知所從,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此事呢?裁定書上第四項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你好: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實質上之法律關係糾紛並不介入,提起抗告並無任何效果。 非訟事件法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74條之1:「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若有證據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虛偽債權,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抵押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債務脫產還是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想辦法追查財產
小尖兵 105-01-05 22:31

您好:  因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若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申請這筆土地法拍,預判到第4拍應該都會流標收場。

  1.流標對這筆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權益和性質有何影響?  2.我再次對這筆土地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還是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嗎?  3.若預判超過所有時效還無法完成拍賣,要如何處置比較好?

   感謝樂心專業法律人的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5 23:33

您好,

 

1、流標對抵押權本身並無影響,等四拍均流標後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予您,日後可再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

 

2、是得,依民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會中斷時效之計算,也就是說未來你重新聲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會重新計算為15年+5年。

 

3、可考慮對債務人其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與之協商還款方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05 23:50

您好!

1.  不會有影響,但因已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已確定,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將不再屬於抵押權擔保範圍。
2.  應於請求權時效內再聲請執行,才能中斷時效
3.  每次都及時中斷時效,就不會有預判時效超過的問題。如果認為抵押物尚有價值,可考慮以底價承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ly 104-12-29 14:21
律師您好,我的債務死亡,我有對方的本票抵押權設定,同時有信託可管理他的房子,但因目前房市狀況導致賣掉房子會有虧損狀況,故我想知道對方是否還有其餘資產並若有所虧損可另外追討,請問我是否能以本票裁定來處理?若以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否則會走到法拍程序? 以我的案例來看,本票裁定與抵押物裁定的差異與優缺點? 煩請解答,非常感謝!

你好:

若已設定抵押權直接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然後聲請強制執行,將抵押之房地拍賣求償,可以最迅速滿足債權,剩餘不足部分再就遺產求償。 發票人已死亡,無法針對發票人之繼承聲請本票裁定。 可以向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以繼承人為被告並以本票或其他債權證明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債務,確定後再向國稅局調閱申報遺產稅之遺產清冊,辦理強制執行。 建議直接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免訴訟之累。
小尖兵 104-12-19 23:00

您好:

      請教:我借款給朋友,朋友也提供土地抵押,並完成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不過事後朋友未依約還款且刻意搬家,更糟糕的是我遺失當初借款的文件(好像是借款契約?還是借據?),且確定找不到了,所以目前應該只剩土地謄本能查到那筆土地抵押權設定的資料。

      請教:1.以這樣的狀況,我有辦法向法院申請法拍,且成功獲得分配嗎?

             2.我需在多久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呢? 是否有時效性的問題?

            3.若債務一直無法解決,且確認有時效的問題,我要如何繼續延長這筆抵押權設定(應該準備的資料,所需費用等)

      感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4-12-19 23:52

您好!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行前需先確定債權額,法院會要求您提出債權證明,否則不會准許強制執行。可實行抵押權時效是所擔保債權時效期滿再加五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咪 104-11-19 13:43

請問律師,若兄妹2人繼承先父之土地2筆,但其中一筆有被設定抵押權,雖是以父親為債務人,但實際借錢的人卻是兄,而且兄也同意以後都由他清償,那妹可以依民法1153條,另有約定,和兄訂定協議書,而能排除償還借款的義務嗎?需要先問過借款銀行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19 15:58

您好!

繼承人間的內部約定是民法第1153條第2項,無法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請求所有繼承人連帶負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咪 104-11-19 18:59

謝謝沈律師的解答 

是否真正的解決方法且是惟一的方法是向債權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這樣妹妹才不需負擔這筆債務? 否則妹妹還是得負連帶債務責任,那時間點是在繼承登記前還是登記後?

您好:

繼承之效力於被繼承死亡之時起即為發生,所以不論在繼承登記前後,您均需就父親之債務負責,但現今採限定責任制,亦即最多以繼承遺產為限負責清償繼承人之債務,所以您應不用過度擔心。

葉葉 104-10-29 11:20

我想請問一下有abc三人 土地甲乙丙

a為bc的姐姐 b為c的哥哥

債務關係a有甲的三分之一抵押權  其中三分之一為b所有 c三分之一

                   乙的全部抵押權

                   丙的三分之一抵押權  其中三分之一為b所有 c三分之一

但是a已故,其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

唯獨c還沒決定

今天姑且不論是否能讓房子全身而退

如何塗銷抵押權,或者是可以供人居住無後顧之憂就好

如果c繼承a 再來做塗銷的動作 然後c再將土地過戶給我 在申請破產

是否可以躲避a的不明債務 不知此舉是否行得通?

再請大家幫忙解惑 拜託拜託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因現在繼承採限定責任制,建議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流程公告,則最多以繼承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可避免後續問題。

HON 104-10-25 09:09

有關土地過戶事宜,此筆土地乃為A所有,但B不知以何許方式取得此筆土地地契,而B於民國66年將此筆土地地上物出售予C,因此C並未過戶,僅取得登記為A之地契,B與C的買賣契約書,與此筆土地地上物的屋契,又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房屋稅地價稅均由C在繳納,當初也並無設定抵押權等,想詢問現在C是否能完全取得此比土地所有權
66年以前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B
66年買賣以後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C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HON 104-10-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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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 ... (恕刪)

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因年代久遠也無從得知,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當初也無任何記載,是否因為債務關係也無從得知,買賣契約由B與C簽訂,B原為該筆土地地上物所有權人。
合約中最後記載如下
買賣動產標示:
OO地號,磚造住宅壹棟全部暨基地全部買賣,但基地名義業主係屬A,而出賣人係屬納稅管理人,對於該基地現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物一併暨附著門窗戶扇及電氣線路等包括買賣在內,倘該基地業主之過戶,日後能得辦理時,出賣人應負責提供完成履行之義務。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ON 104-10-2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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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 ... (恕刪)

是C方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7:51

 土地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A目前仍為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A、B之間有口頭或書面契約曾約定A要移轉土地給B者,您可以讓B先請求A移轉登記給B自己,之後B再移轉登記給你。且如果AB雙方曾約定A有義務要把土地移轉給B或B對A有權使用土地的話,雖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您可以主張C對A有連鎖占有的權利合法使用土地。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89判決認為:
「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又有占有之權源,自應認為次買受人對出賣人有合法占有的權源。」

等待的人 104-10-22 09:11
請問家人的房屋因跟甲借款而設訂房屋抵押權給甲,又因跟銀行借款,被銀行申請拍賣,四拍結束後,銀行撤除拍賣。請問這種情況下,房屋可1.贈與給小孩嗎? 2.或是房屋可進行買賣嗎? 謝謝!

你好:

動產已經啟封(無查封登記),所有權人就可以自由處分所有物,包括贈與、買賣。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會因為你將動產讓與他人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將來還是可以行使抵押權求償
法律人 105-02-25 14:51

一、你的作為如果是想把債務清除掉,原則上你會多此一舉,因為不可能。

二、贈與給小孩會有稅負的問題,等於你要先多付一筆錢,但是債務仍未清除,我的建議不需要如此作。

三、把房子賣掉或許是一個好主意,這樣的話你所賣的價錢應該會把拍賣價好,但是屋款還是會先清償抵押價款。

四、雖然已經撤拍,但是原則上動產登記上還是會有如上之資料,你的交易是否得以順利進行,你可以試試看,不過要有心裡準備,因為有難度。

洛陵 104-10-07 01:13

    母親在15年前在土銀使用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並且在還款期間,又在同一間銀行使用現金卡借款30萬元(單純信用借款,無使用物件抵押),後來因為經營失敗,導致只還了房屋抵押借款的那50萬元後,現金卡30萬元的部分一直都只繳最低應繳,可是房地所有權在還款完50萬元後,已經賣給親戚並且過戶完成,現在想問說,母親想要回那張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但是銀行的回答卻是因為現金卡尚未全部還款,一直把那張扣著,中間因為現金卡有幾次沒錢繳款,銀行寄來信函說要把房子法拍,可是50萬元房屋抵押已經還款完成,而且房子也已經不是在我母親名下。
1.這樣銀行法拍房屋算成立嗎?
2.現金卡借款可以扣押權狀是合理的?
3.親戚買賣房子會有影響嗎?
4.有什麼方法從銀行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拿回來嗎,如何處理?

一、還是要先確認抵押權內容是什麼,抵押有二種,一種是最高限額抵押,一種是普通抵押。

二、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有可能現金卡債務也是抵押擔保的一部分。這樣銀行塗銷抵押還算是合法…

三、動產設抵押後就算過戶給別人,這個抵押權還是會一直存在於動產上,除非銀行同意塗銷抵押權,或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還掉了…

四、先去地政機關查一下這個動產登記狀況是那一種抵押權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多多 104-10-05 15:17

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簽約前也沒有合約審閱期,合約上也沒有審閱期這條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代書僅問銀行可貸幾成,貸款都沒開始跑。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若無法解除契約你要受到契約的拘束,賣方可以向你請求違約金。 你所述的情形仲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若你受有損害,可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房仲主張損害賠償
多多 104-10-0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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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 ... (恕刪)

你好,目前我確定違約就是要付這筆10萬元的簽約款,也跟對方說要解約了。

只是對方依然不放棄要求我付仲介費2%+代書費2萬。

代書跟本沒做到事情阿....

對方想跟我約時間去代書那邊,他說我需要簽一些文件來解約,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跟仲介仲介費的部分,有仲介朋友建議我直接不管他們,說時間到他們會發存證信函,屋主會要求解約,他說仲介是違反公司約定私下買賣,又隱匿事實,所以不必付他2%的仲介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必理會對方之要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玲玲 104-09-20 17:33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承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應該沒辦法徹銷-----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提告刑事損害債權(脫產) &侵占 ?-------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這算是偽照文書嗎?

請問

刑事提告~.損害債權&偽照文書罪& 侵佔~可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PS~他的媽媽明知已達成的協議,孫子設定抵押第2順位,8/5又去設訂抵押,明顯的是共犯對嗎?

謝謝你的幫忙~祝你平安喜樂!

你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損害債權罪。不會構成侵占罪(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 可以代位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是否構成債害債權還需要更多資料才有辦法判斷,目前看不出來會構成。 你現在應該可以持調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對方母親是否為共同正犯也是要依客觀證據認定。 建議你先與對方調解看看,說明事態的嚴重性,無效果再提告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

二、若要告刑事證據還是先評估一下比較好。

三、民事部分還是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104-08-14 17:46

奶奶亡於102年05月01日,名下有一筆土地房屋(抵押權2佰萬)現值約6佰萬。 配偶及4位兒女仍健在,當月辦理遺產過戶完成。 其中一位繼承人有債務(約20萬)因無法支付遺產申報及過戶費用 故無將財產分配到他名下。 近期104.08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現階段為調解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共同繼承人是否有脫產嫌疑?

ugg 104-08-06 11:04

各位律師好:

有一事請教律師,我大伯開小工廠所有資金都是跟銀行借貸約300萬,幾年前大伯資金週轉出問題,找上我爸爸要借調,因大伯跟父親感情很好坳不過大伯的懇求,爸爸將名下的房子給大伯做借貸擔保,大伯向銀行信用貸款120萬 土地謄本上記載 "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50萬元整" "權利種類抵押權", 但後來大伯的工廠倒閉了,雖然日後有償還信用貸款120萬, 但銀行不願開立清償證明塗銷抵押權,1.為什麼信用貸款還清了120萬銀行不願開立清償證明?2.大伯後來到一家鐵工廠工作,跟銀行債務協商每個月從薪資中扣款8000元償債,請問我爸爸可不可以要求銀行塗銷呢?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大伯應該是僅償還120萬本金,研判尚有利息違約金(每月扣薪資8000元償債),所以銀行不同意塗銷。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最高限額會有期限,本件應先確認債務是否已全部清償,若要塗銷仍需看有無民法上之得請求塗消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6 13:32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 你父親提供動產為你大伯做擔保, 在法律上稱為物上保證人, 但銀行在實務上常要求物上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 故你父親究屬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 應詢問銀行即可了解.

至於銀行不同意開立清償證明書, 而且目前仍執行你大伯之薪資, 很可能你大伯對銀行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否則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不會核發執行命令. 建議你父親可向銀行申請該筆債務之明細以釐清現況. 也可以與銀行協商清償和解, 有些銀行是有談判空間的.

 

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Ellis 104-08-02 08:43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Ellis 104-08-01 21:28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104-07-19 22:18

我跟先生各自持有房子各2/1產權,先生為我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後來他又擔任別人企業貸款的連帶保人,先生的2/1房子被元大銀行法拍又扣薪3/1,房子三拍時我去借錢買回房子,所以錢都給了第一順位抵押權的房貸銀行,現在元大要告我,用民法242條要求我將錢還出來,由元大銀行代位受領,用民法第749代位求償.

律師回答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

您好:

建議您攜帶銀行的訴狀及您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契約等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若您經濟狀況不佳,可與各地法扶基金會分會聯繫,會為您指派扶助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若資力許可建議先行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若無資力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或申請免費律師

小尖兵 104-07-19 02:41

您好: 請教一個奇怪的問題

      若甲擁有普通債權1000萬,後來繼承取得拍賣標的物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500萬,兩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拍得500萬;另某乙有普通債權2000萬並申請參與分配;在不考慮執行費、各項稅務問題下,法院製作分配表,甲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獲償500萬,普通債權獲償0,乙普通債權獲償0(應該對吧??)

     問題1:請問甲收到分配表後,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在他獲償的500萬元內,變更為高限額抵押權債權只獲償100萬,普通債權獲償400萬?

     問題2:若問題1的狀況是允許的,乙可不可以接著表明異議,要求普通債權獲償的400萬內,他也要按比例參與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10

您好!

拍賣後依法要先分配給優先債權,甲如果主張有抵押權部分只想受償100萬元,等於是放棄優先權,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甲還是沒有權利要求普通債權400萬元優先受清償,乙仍可分配餘額400萬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先生 104-07-15 10:43

原以我個人名義購買動產,並以該動產辦理抵押借款,後以【夫妻贈與】名義轉移至妻名下,轉移時尚有未清償之房貸但未辦理債務人轉移(即動產謄本抵押權債務人為本人),但自轉移後其房貸由妻子及子女清償,請問該筆動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列入分配?若該動產不列入分配,由子女清償房貸部分,得主張為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債務要求本人清償嗎?

1. 夫妻贈與不會列入夫妻婚後財產範圍

2. 對方可能主張代償房貸要求本人返還,不過也可答辯對方已有債務承擔等等主張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民事判決意旨,夫妻間贈與屬於民法第1030之1條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用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若系爭房屋是夫妻共同住所,房貸可解釋為家庭生活費用,您配偶可能主張共同分擔而求償,但子女部份不能主張家庭生活費用之代償,可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您可能之抗辯為民法第180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夫妻間贈與,要看是那個法院的想法了。

二、上次我統計的結果,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很流行會認為夫妻間贈與要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但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則認為夫妻間贈與仍屬無償行為,依法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標的。

三、實務見解本來就變來變去。如果你的訴訟進到法院不會馬上進入三審,如果第一審認為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二審又認為是,那麼敗訴的一方如果還進入三審表示他真的很有耐心。這類案件進到三審的不多,也就是說很多人在一審或二審法官都採不利他的見解的時候他就放棄了…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建議多查一些有利於你這邊的判決,如果可以用談判的方式就處理好就用談判的。本來也是一家人,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沒有一定要訴訟的意思。有時候不戰而屈人之兵比打勝仗更好的…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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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志 104-06-19 04:15

請問家中長輩將我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向私人借貸,對方擁有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這樣對方可利用這些文件私自辦理過戶嗎?
如果可以,那該如何提出過戶非本人同意,過戶無效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19 08:30

您好!

應先確認您是否確實擁有土地所有權?如果所有權確實歸您,應該盡速將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要回來,並追究被設定抵押權責任,這樣才能維護您所有權的完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刑事部分有偽造文書的刑責,民事部分可起訴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設定抵押權,則應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並主張係屬偽造,但應注意有無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20:04

您好,若您為所有權人(非借名登記),未經您同意設定抵押權,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Dean 104-05-19 15:02

朋友將房屋抵押給我,設定金額為200萬,沒有另外開立借據本票,原本說好盡快賣掉房屋還錢,但三年來各種理由藉口導致房屋至今尚未處理,想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用房屋抵押權狀去申請支付命令逼他盡快處理房子呢?

一、請先搜集他有跟你借錢的證據,一般人會以為如果有設抵押的話是像鐵飯碗,但其實這是錯誤的看法,有一種官司類型叫做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就是有打雖然有抵押登記但是實質上沒有原因關係[例如沒有借款關係存在]的情況。也就是說,抵押權設定登記本身是沒有辦法證明有借款的。

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就直接做支付命令的話,那是很危險的,對方可能對支付命令異議而且可能會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在這兩個訴訟裡面,應該要舉證證明原因關係,也就是借款合意加借貸物交付的人都是你,如果你舉不出來的話你就輸了。

三、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我知道你很急,但是如果直接處理會輸的話寧可慢一點,真的,寧可慢一點。

四、搜證的時候不宜跟對方翻臉,直接翻臉你還錄得到音嗎?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故債權人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說明確實對於債務人有抵押債權存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只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並非抵押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既然有設定抵押權,建議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他案裁判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債 權 人 劉德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聲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
    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等,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沈恆 (沈律師) 104-05-19 16:50

您好!

如同楊大律師所言,支付命令聲請拍賣抵押物都不可先行,應先設法取得債權存在的證據。有了債權證明之後,直接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菜根 104-05-13 00:56

===簡述===

您好, 這邊有土地抵押權設定的相關疑惑.

父親說他買房子的時候被騙, 今天我就帶著土地登記謄本去地政事務所詢問.

父親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他項權利部"有以下兩個登記,

(0001)登記次序:銀行,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

(0002)登記次序:陳先生,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擔保債權總額:1,180,000,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我父親.

銀行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我父親並沒有跟陳先生借過錢.

note 1: 84/05/19陳先生私人設定時, 我爸並不知情.

===目標===

將陳先生的抵押權塗銷

===發生過程===

84/05/19的時候我的父親委託陳先生(代書)處理買房的相關事宜.

幾年後, 父親想要轉貸到別家銀行. 經過銀行的調查, 原來"土地他項權利部"還有陳先生額外設定的一筆資料, 父親才知道被陳先生騙(詐欺?詐騙?)了.

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現已屆清償期, 特此通知, 請台端自收受通知起七日內速向本人清償...."

note 2: 84/05/19~104/05/12 期間陳先生都沒有聯絡我們, 也沒有強制執行

note 3: 陳先生沒有在寄出(103/02/26)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起訴

note 4: 我們社區有七戶被陳先生用相同的手法詐欺, 一戶調解庭三十幾萬和解(抵押權塗銷), 其他五戶光是銀行貸款就放棄了.

note 5: 現在連絡得到和解的那戶人家

===小問題===

1. 請問我方是否採取控告他詐欺(刑事)?(告陳先生詐欺, 取得法院的判決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

如以下公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要旨】以詐欺取得之土地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駁回

【內容】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資料來源:網路摘錄

2.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不是到1 04/05/19, 也就是我要在六天內告他詐欺, 不然我就告不了他?

3. 84/05/19起十五年內陳先生並沒有行使請求權, 此情況是不是符合"消滅時效"?  (雖然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但也都超過15年了, 而且也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

4. 我母親有去問銀行/律師, 他們表示這個陳先生已經是有案底的(詐欺罪), 但是真正去確定說他是不是就已經是詐欺犯, 甚至已經入獄又出獄了呢?

如果他有詐欺的案底是不是對我方的控告較有利?

5. 另外想請問有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實體)?

===最後===

小時候不懂事, 只知道父親因為這件事情得到憂鬱症(中度殘障). 直到今天(剛出社會半年)我才搞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眼看法律追訴期即將過期.花了一天整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消滅時效, 詐欺罪, 抵押權塗銷...), 現在急需要各位法律上的幫助.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dward 104-04-20 09:11

請問各位律師,父親把奶奶在住的土地,他所持分的部分拿去跟民間私人放款機構抵押借錢,由於為了確保奶奶可以居住,我們可能會幫父親還掉借款塗銷抵押權,而能否就代償的部份當成一個條件,把土地過戶到我們小孩名下?這樣會不會父親還有脫產疑慮因還有欠銀行錢?以及這樣我們小孩還算是繼承嗎?辦理過程需要注意什麼?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20 13:02

您好!

辦理過戶只需要所有權人同意就行,可以代償金額或再加現金成立買賣合約移轉過戶。但如果買賣金額與市價不相當,還是有可能被其他債權人認為是詐害債權而要求撤銷過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ison 104-04-18 09:44

強制執行法拍對造房屋時,對造提起停止執行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經上訴第二審對造已敗訴確定,請問這筆訴訟費用如何加進前述法拍費用之內?

沈恆 (沈律師) 104-04-18 12:14

您好!

如果判決主文已寫明訴訟費用應由對方負擔,且訴訟費用金額已確定,就可直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若訴訟費用金額未確定,則應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確定金額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ison你好:

所謂的訴訟費用原則上是指裁判費,若對方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後一二審皆敗訴的話,你並不會因此需要預納裁判費,自然沒有納入執行的問題。

以上供參。

dison 104-04-18 15:43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dison你好:

所謂的訴訟費用原則上是指裁判費,若對方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後一 ... (恕刪)

第二審是我上訴的

所以有裁判費

抵押權拍賣部分如何納入裁判費?

可以併案強制執行嗎?

dison你好:

如上面沈律師所說的,若判決已經確定(不能上訴),那麼可以持已經確定的二審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併案執行,但必須判決上有記載應由對方負擔的訴訟費用金額,如果上面沒有載明金額,請先向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然後連同判決書一併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

附帶一提的是,訴訟費用的債權並非優先受償的權利,且必須繳納執行費。

以上供參。

阿吉 104-04-15 13:55

父親往生後

留下一棟房產(土地地上物二樓)

父親往生前無預立遺囑

僅口述說以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子女(以下設定為ABCD四位子女)

A:30%

B:30%

C20%

D20%

因各自有各自經濟處境(A及C因需使用首購房貸優惠利率,無意繼承,僅同意其中一人B或D繼承),經討論後由B辦理分割繼承該棟房產,對A及C及D設定抵押權,日後賣出該房產以先前比例分配金額

問題如下:

為避免B擅自處分房產及與鄰居進行都更簽署合建議向書,侵害ACD的權益,該如何以法律的方式保障應得的金額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到簽署意向書之階段,尚無法求償,惟若對方因合建拆除後而獲有利益,則可以針對該部分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