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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on 104-07-31 21:32

各位law前輩 最近小弟遇到一個案例就是流行很久的 "廣西南寧 純資本運作"

起由是一位A朋友去大陸投資 投資內容A說了 副業是餐廳、房產等等 主業不能說

但是是由當地政府支持的 非犯法 非傳銷。(當面談的時候B有問A這些問題,A的回應是這些)

多少年可以賺多少巴拉巴拉的....

完全就像網路上分享的說法90%一樣。

唯一差別是去投資的另一項理由是

(因為A有寫一套股市交易軟體) 去大陸賣台灣人交易軟體的訊號。

而吸引B想去的理由為後者 也就決定去看看。

接著A請B匯款 由他的朋友(旅行社工作)代買機票 由於B相信A所以目的地也沒多問

畢竟信任A會帶著他。在最後出發日前2周 B就傳了LINE問A 此行的目的地是大陸哪個

省哪個城市、航班資料。 A回答是湖南 湘潭。

航班資料 國泰 TW->HK  2航站
         港龍 HK->長沙

到了出發日,因為B早到 就依照A給的航班資料去了第二航站 找國泰櫃台

這時才驚覺第二航站根本沒有國泰  這B打電話給A問

B:A是第二航站嗎
A:對阿
B:沒有國泰阿
A:我也不知道 你等等我 我快到了 (一副很緊張的口氣掛電話)

過個10分鐘  A來電
A:唯  B喔  我在#13 長榮櫃檯這
B:怎變成長榮
A:可能有改變吧  我也不知道
B:好 我現在過去 (這時心裡有底是詐騙,B就不動聲色等checkin完後看
是不是像網路上說的那樣 會改目的地。於是便會合一起check in )

此行一共4位;A、B、A的朋友C(帶隊)、A的同梯D
一起check in後,C給了B   TW->HK段的機票,卻自己保管4人的 HK->長沙 的機票
B發覺不對 應該有兩段的機票 於是便跟C要HK->長沙的機票

一開始C就很不想給"我來保管"的名義來推拖掉B
但是B很強烈要求說  機票可能有問題我要去請櫃台處理 最後還是拿到第二段機票
一看目的地"南寧" 這時候B很確定是詐騙 於是到櫃台辦理退票
但是退票必須由旅行社退票的動作。偏偏當天是禮拜六旅行社休假沒有人
於是此機票就作廢了。
想問的事是  B能否做些法律上的行動 去要回機票的損失及請假沒上班的損失呢
感謝看完此篇文章  希望給詐騙一點教訓

ps.有保留A提供的目的地、機票資料的LINE記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在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ason 104-07-31 22:16

由於我在機場時 沒有跟去大陸 所以我想我這部分無法告她詐欺背信

但是 針對因為無法退票手續 造成機票費用損失
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理由是當初跟我說去大陸的地點、城市及提供的航班資料(這些都有line對話紀錄)完全是錯誤。

而得到損失機票費用賠賞及請假無上班的損失呢

以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10:15

對方的詐欺行為跟您的機票費用等的支出間(及您所謂的損失)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可就這部份思考如何連結。

eason 104-08-01 16:12

我的觀點是 "因" 針對當初他跟我告知的地點及航班資料與實際的地點及航班資料完全不同

"果" 造成我的認知不同意此趟行程 而拒絕登機出國 造成機票費用及請事假扣薪的損失

是否成立?

您好:

若您能證明對方是在著手實行詐欺之犯罪行為,您支出的機票旅費及請假之損失當然可以請求。 若對於是否著手實行詐欺尚有疑問,您可以討論是否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情況仍須依相關事證才能認定。
Msp 104-07-31 08:15

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9: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借款關係請求還款,訴請法院命對方還款。

2、刑事的部份可以嘗試提告詐欺罪,可以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不過您的問題會是證據,尤其是倘若要告刑事詐欺告訴的部份,因為事實經過攏長且複雜,要看有哪些事證可以支持,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Msp 104-07-31 10:10

律師

我想請問他一共寫兩張借據給我 其中一張是他的字跡但沒有蓋章,只有他字跡與簽名,這樣這張是否也能當證據要求還其內容金額?還是就像他說的 沒蓋手印等於沒有法律效用?

如果要以比較不麻煩的方式 您會建議我先提出支付命令假扣押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1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03 13:46

您好:

您的情形需分民事刑事的狀況來處理。

1、刑事方面可提告詐欺,您可選擇向檢察官或警方提供上列事實及證據提告,亦可委由律師代您寫告訴狀提告,如檢察官受理並起訴後,可另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
2、民事方面可選擇以支付命令向其請求返還借款證據的話至少須附上當初他簽的借據,如對方有異議將會進入起訴階段。您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其返還借款為之。

不管刑事民事方面有需要,皆歡迎來電或親自來本所詢問 

小鈺 104-07-30 21:57

104年4月19因脊椎長骨刺開刀.於4月24出院.醫生建議至少要休1個月以上.可是有人說最好要休養3個月才保險.以防萬一又復發.於是我有一位同事.於104年5月30至6月1日間.打了好幾次電話和line給我.跟我說你要休息3個月.那你沒錢付房租生活費怎麼辦?要不要我幫你投資.說是投資10萬.一個月利息可拿25000元.而1個月的利息是分2次會匯給我.(她有傳他銀行的帳戶給我匯錢用.可是是用她女兒的名字.因為她說她這個帳戶不想讓她老公知道).是先是假裝很關心我.心疼我.想幫助我...等等.我當時也很開心有這樣的好康.於是我在很單純的想法下相信了她要幫助我的話.於是在6月2日早上去中國信託開戶.順便用現金匯了86000(因為之前他欠我1500).當時她是說這是投資10萬.先扣掉前半個月的利息12500元.加上扣掉欠我的1500元.所以叫我匯86000即可.之後於7月2日有拿13000的利息來給我.而我於6/3也有表示說我要先撤5萬回來急用.她也答應在7/15匯給我5萬加上利息12500共62500元.留5萬再換其他公司投資.我也說好.(在6/2~6/3期間又想騙我說有一張別人的票7萬要換現金.5天可賺14000元.因為我真的沒錢.所以當下就婉拒了)又於7/6傳訊息跟我說她決定於7/13~7/15要去香港玩.可能15日無法匯利息給我.我一急就說那你打壞我的計畫了.(因為我每月1日要交房租.16日跟我爸約好要拿5萬回鄉下讓他去預約開刀住院的費用).最後她來電很生氣罵了一堆話.但是還是當映我最晚16日早上一定權會還我.於是我就很放心等她16日匯錢給我好讓我拿給我爸看並以及安排住院事宜.沒想到16日打了一整天電話不接也傳訊息不回.直到傍晚突然用私人電話打來說這是國際電話.還在香港.護照不見.17日拿到簽證回台再打給我和我處理.我還擔心她打國際電話很貴.於是跟她說好吧!到了17日又用盡方法還是找不到人.於是我開始憂鬱症發作了.安眠吃了很多才能靜下來.甚至想自殺..一直到7/17之後她就人間蒸發了.於是我7/20到派出所報案告她詐欺.直到警察找到她時.她於25日到派出所做筆錄之後.我跟公司的老闆同事們說這件事.才知道她根本沒去香港.在騙我的期間還一直有上班工作.她根本是想躲避我.因為公司也有人讓他用同樣手法騙.只是沒騙成.但是她有用其他理由騙到一位好同事4000元.現在就等法院開庭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描述.是否可告她詐欺和請求民事賠償嗎?因為我是單親又是低收入戶.學歷又不高.又有中度憂鬱症.法律常識又不足.沒了這些救命錢.我真的快想自殺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請您冷靜,並循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協助您訴訟取回款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也可以自己撰寫書狀前往地檢署提告。 

小鈺 104-07-30 23:4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也可以自己撰寫書狀前往地檢署提告。 

律師.可是我一點都不懂法律.書也讀的不多.也沒遇過這樣的事.請問您可以幫助我如何寫嗎?我會很感謝你的

小鈺 104-07-30 23: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請您冷靜,並循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 ... (恕刪)

可是法扶會說我的案子沒通過審查條件.所以無法幫我忙耶

一、  就閣下所述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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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4-07-29 01:51

甲乙丙和我四個人投資170萬開餐廳,

甲與乙各投資60萬,丙投資30萬,我投資20萬

甲為負責人,當時我們有簽合約書,內容有提到,

投資者如果在公司還沒收掉或頂讓前,退出股份

投資金額是拿不走的,必須任賠。

但才開3個月,甲就想退出,但甲(負責人)開出的條件是,

甲要拿走60萬,可分期攤還。甲有威脅意味的又說,

如果甲拿不到這60萬,甲有辦法讓這家店沒辦法做,

會想辦法弄到讓這家店頂讓。

乙丙和我還想繼續努力營運,但我們該如何自保?

可以告甲什麼罪名麼?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恐嚇罪,可以蒐證提告

2、不過倘若甲所投入之資金還沒有全部虧損殆盡,建議還是以結清的方式處理,並且簽立結清書。蓋雖然雙方另有約定,但是此部份可能涉及不當權利限制問題。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或許可以再協議以結清方式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8 14:07

朋友在投資公司工作,年初介紹我買即將上市股票,宣稱購買後132個工作天即可回本金加利息22%,終於等到快期滿時卻告訴我公司出金有困難,錢被捲款了...事發至今朋友給我的感覺是敷衍拖延,我懷疑她也是詐騙集團中的ㄧ員,我現在該怎麼拿回我的錢?可以控告朋友詐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以日後可獲取高額報酬為誘因,使您誤信之後將投資款項交予對方,對方所為已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建議您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罪告訴,並於偵查中視情況請對方賠償您所受損害。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ric 104-07-27 22:06

各位律師您好,因為弟弟不懂事,導致弟弟自己的四分之一產權被投資客買走,經由法院協助和解,不過當錢當庭拿給投資客後,他竟然不理會後續協助處理產權過戶,甚至在和解前兩個月,將四分之一產權拿給同黨做設定動作,導致我們無法進行過戶,請各位律師先生,幫幫我們,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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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塗銷對方之設定登記,否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但對方也可能已經脫產,此部分要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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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庭 104-07-27 13:15

律師你們好.我是聾啞單親媽媽.我有一個小孩要養.去年因為要生活..養小孩.所以我在網路上有人跟我分享外匯.雖然他表明說每家公司會有風險.不保證這公司沒風險.但我自己接受去投資.然後上線說如果想多賺就多推廣.然後有一個陌生也想了解.我解說後也說明每家有風險.請他自行評估.對方也決定要投資.最近公司發生洗錢...所以公司跟銀行在處理.而我們投資人都在等消息.有一個人說每次拖時間.要我上線給他連絡方式.他不給就是找我討.可是我們是受害者啊.當初有表明說有風險自己評估.我沒強迫他.說要走法律途徑..我該怎麼辦呢?另外上線有說開戶和提現要收服務費.上線叫我先收齊服務費.然後匯給他.雖然他們投資是匯到公司.服務費匯到我這.因為要收齊再匯給我上線.我不知情啊...我有小孩要養..我不能坐牢.也沒能力賠錢.我是受害者.而且我自己投資如果公司跑掉.我自認倒楣.也不會去找誰告..但有一個人要靠法律途徑解決.我該怎麼做呢?

1.您現在要開使搜集相關證據, 如對話等等

2.如此公司為詐騙公司, 您有可能也被告詐欺或是從犯

3.你們在投資時, 是否符合金管會規定或是有合約書簽定

4.由於您也有金錢往來, 所以有可能被凍結帳戶

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甄庭 104-07-27 13:43

可是我已經刪掉我們對話了.怎麼辦.

IVY 104-07-23 14:45

律師您好,

先謝謝您的回覆.

另外您寫了一段話讓我深受感動 "本人對於律師執業秉持的信念: 希望能用最誠摯的心,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朋友們"

我的狀況如下:想詢問有關之前有關金大業旗下金連網一案的事.

我的問題在於投資後,除了被騙之外,原本為了取信於我們的月退金,也就對方公司每月保證之月退金亦被業務挪用.原本已有去地檢告詐欺,侵佔,背信等,地檢發回不起訴,因本人不服,之後相關侵佔,背信改由至業務出生地再度發審,目前已開過第一次偵查庭,想請問律師..接下來我們讓怎麼處理?相關處分書或陳明狀是否需要貼上來?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7-28 15:57
您好: 在接下來的偵查程序中,必須積極補充對方犯罪之事證, 若有無法憑個人之力取得之證據資料(如銀行金流),則可請求檢察官調取。 以上 謝謝
紫幽 104-07-22 15:17

於民國102年8月左右,以前學生時期打工的主管(後稱前主管),詢問我是否要借錢給他的客人,然後我每個月就會有月息1-5%左右的收入,一開始金額一萬元左右,扣除利息後匯款給?前主管,例如借款一萬的話,扣掉5%(500元),匯款到前主管帳戶9500元,等到下個月的時候就要付我利息500元,原本一開始只打算借出幾萬元就好,可是我前主管非常會拜託,說他的客人急需用錢,利息又高,所以直到102年12月累積13萬元的借款,已經快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就跟我前主管說,我已無能力繼續借款,且已經好幾個月未付息給我,於是我要求償還全部本金跟積欠利息,最後在103年2月償還前欠利息及本金,尚餘七萬元,然後是以前主管個人名義跟我借用。

但是之後就推託投資失利,加上丈夫過世等,一再拖欠,直到103年9月,我口頭提到要提起訴訟,才因而還我兩萬元,但直到目前,所欠的五萬元就一直不償還,我原想收回本金就好,利息不算也可,但面對這樣的態度,想連本帶利取回。

請問:

一、我只有網路銀行的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和雙方往來簡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簡訊無提起金額

二、如果我要要求利息,是否可以依照法定年利率5%請求?

三、我若要走法律程序,那應該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

四、我只知道前主管的工作場所、手機號碼,但不知對方的戶籍地和身份證字號,那我該如何填寫訴狀或聲請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及簡訊等內容均可作為證明對方確有積欠債務

二、若雙方未約定利率,仍可要求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因對方積欠金額不大,可先試著發支付命令,如對方無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四、不知戶籍地,可先填寫對方工作地,再請法院以手機號碼查明對方地址。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紫幽 104-07-28 09:25

 林裕智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我想再請教您,如果我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同時申請假扣押?只是我的金額真的不大。

強制執行時,如果對方只有動產,是否也可以強制執行?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藍 104-07-17 21:16

事實經過:
我跟別人簽了契約合夥投資房地產(應該是委託借名-出名關係 我是出名人)
買了房以後因為觀念作法不合有些摩擦 現在朝向這個房產案子結束後就不在繼續合作了

當初契約上是寫今年底到期
內容包含借名-出名關係 分錢模式(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


問題:
由於有摩擦沒有共識 現在雙方都不想再簽延長合約
因此想請問如果"合約過期後 是否仍有約束力?" (我認為有對方主張沒有)

我試著自己查過 是
1.因為目前案子是在此合約下成立的 即使合約已過期中止
  對此案來說 那些"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的約束力應該仍在
  也就是如果後來有人毀約可以據此題告求償

2.此案在之前已經達成的借名-出名關係也依然存在
  例如房子依然在我名下不會因為過期就自動變成到他名下

3.差別只是過期後 就不可以再以此合約來要求建立新的借名-出名關係

那就此案子來說 是否仍應盡出名人的義務 (應配合借名人合理/必要的要求?)

想請教專家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效力到底如何認定,仍應從您們契約之內容而定,且應釐清您們間之法律關係,若是委任關係,則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0 10:19

您好:

您的理解原則上是沒錯的,因為房地的登記不會因為中止契約而自動變更,仍需透過辦理過戶登記或其他法律手段完成。但有一些權利義務勢必因為中止契約而失效,並要開始計算這段期間合夥的獲利或虧損來釐清債權債務關係,而這都要看您原本契約規定之內容而定,故如要詳細詢問,恐需要看您的簽約內容始能充分且正確判斷。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阿儒 104-07-15 23:26

請問工程行(如不記名的投資合夥)…拆夥離職後需再負擔其工程行的支出與損失嗎?在職時擔任車輛貸款證人拆夥離職後可要求解除或更改保證人責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退夥後仍須對退夥前合夥事業所負債務負責。

2、如果合夥事業財產有明顯減少經營不善等情形,您可請求合夥事業除去您的保證責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李先生 104-07-15 12:34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一、借名登記的關係較複雜,能搜集證據要多搜集。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示你們或有離婚糾葛,要細算才不會吃虧。

三、這涉及贈與扶養的問題,我不認為子女有權如此主張。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鑫哥 104-07-14 16:30

幾個月前

爸爸騎機車逆向相撞

當時爸爸在正對著逆向車道的左邊

但方向是逆向

準備要騎過去正向車道時與對向機車相撞

對方速度也滿快的!

但是我爸應該要負比較多責任

對方是送瓦斯的

當時瓦斯因沒綁好也散落一地

還好沒發生爆炸

但對方因為摔車而(骨折)

我爸機車車輪則被撞掉但還好只縫了三針當天就出院!

之後..

對方要求我爸支付醫藥費

還有對方無法上班平常上班薪水費用

重點我爸說他騎的機車因為奶奶都沒保險

所以已經20年(沒保強制險)了

我爸之前投資欠下不少錢

房子是我舅舅先買下的

讓他先把欠銀行的錢還清!

所以他按月要還我舅舅錢

最近奶奶又住加護 情狀不樂觀!

我妹妹最近要上大學

我爸根本無力支付賠償費用!

雖然我媽媽已經跟我爸爸離婚分居

我都跟媽媽住一起

但我還是想為他盡點心力

希望對方不要獅子大開口

不然我爸可能會因還不出錢而坐牢

我也不希望看到這結果!

希望可以讓我爸有可以慢慢償還對方的空間!

還有我也想了解詳細的責任問題!

他很老實  我也不忍心看他吃虧!

他因為沒錢 到現在還不敢跟對方談和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方逆向行駛,除非對方有超速違規行為,否則應該是由我方負全部肇事責任

2、過失傷害或是過失重傷都不算是很重的罪,倘若您的父親沒有前科,入獄的機會應該不算很高。

3、至於賠償的部分,必須依據對方的傷勢、損失來作判斷,請詳述。

4、至於您所述的您的父親的經濟狀況,與本案無涉。

104-07-11 16:45

你好

問題一

近來有投資一家網路創投的公司,其公司是以點擊廣告協助企業沖流量及創投新網站為主,加入公司的會員每天可點擊廣告賺取每天傭金及每月的兩次分紅,以目前的平均值來看,每月約可領回(廣告+分紅)本金約6%,想請問一下若在網路上分享自己加入該公司的一些獎金或紅利,有涉及違法嗎?

(該公司有推薦制度,若經過輸入你會員編號加入並投資的新會員,會有一筆推薦獎勵,為公司虛擬貢獻值,可兌換成有價值的虛擬貨幣)

問題二

該公司未來打算成立新公司,最近預定要發放股權給正式會員,但發放股權

1.首先,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接受股權的選項供會員選擇,當勾選不同意後,以後亦不可選擇再認

   購股權。請問每家公司發放股權有需要股東同意嗎? 

2.當勾選同意後,需要會員填寫資本資料,其中有欄位為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或護照後四

   碼,請問公司發放股權都需要知道股東資料嗎?被知道身分證後四碼有可能被還原成完整身分

   證,用來做些不法的事情嗎?(例如辦理人頭帳戶或信貸之類的)

一、那要看加入公司的時候你是不是要付出一筆錢來決定。

二、如果加入公司的時候你需要付出一筆很大的錢,而你到處拉人的話問題會大些。

三、再來,就是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人已經被告而且判刑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04-07-11 17:0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投資需要投入一筆錢(3萬NT)

若只是在網路上分享,而網友自己找你加入的話算拉人嗎

還有公司發放股權一定要知道會員(股東)的資本資料嗎(包含身分證後四碼)

您好:

依您所述年報酬率已達72%,且鼓勵您吸收下線,並發給獎金,您應注意公司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刑責不輕。

大天有個從小玩在一起的麻吉倫昔,最近,倫昔迷上台指期貨投資,但投資功力欠佳,不但將積蓄賠光,也因無心工作而被資遣,生活無以為繼,便開始向大天借款周轉,半年來陸續向大天借款共200多萬元。大天為幫好友,借款或以現金交付給倫昔,或以匯款交付,但就是沒寫借據。後來,大天急需用錢,不得已請倫昔返還借款,未料,好麻吉倫昔竟翻臉不認帳,矢口否認有向大天借錢,大天想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但又怕沒有借據而告不贏。

 

借款返還訴訟,有2個重要切入點,一是「借款交付」,一是「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原告,對於此二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也因為如此,訴訟實務上,借款返還訴訟,原告若敗訴,常常是因無法舉證證明此2要件所致。

 

因此,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就此2要件蒐集事證。尤其重要的是,能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法院並不當然就會認定有借款意思合致,因為金錢交付的原因可能是贈與、買賣價金等等,不一定是基於借款原因而交付,所以在無借據情況下,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證明借款意思表示有合致之情,例如,先寄發存證信函以取得對方回應,並從回應內容擷取能間接證明有意思合致之情,或是設計一連串緊扣意思合致之問答,套出對方話語,以證明有意思合致。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尚恩 104-07-04 23:13

您好,我的狀況是這樣的,我姊跟我借錢去投資海外基金,金額是30萬台幣放一年半可以有3萬6的利息,帶一年半到了公司負責人用各種理由拖延不給利息就算了,還不退還我本金,現在部分受害者跟我一起提告民事求償還,但對方要求和解,但不打算歸還全部的金額,請問我該怎麼辦?我很怕他在這段期間脫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4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蒐集對方錄音證據聲請假扣押,同時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4 23:33

您好,建議您蒐集相關對方可能脫產證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期限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另外,若對方有施用詐術等詐欺構成要件,亦可提告

一、先辦假扣押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即:假扣押裁定,查財產,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執行。

二、在假扣押裁定聲請階段,是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民事聲請,這個部分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逃逸之虞的證據。這個部分是假扣押程序技巧性最高的地方,如果沒有舉證釋明就會被駁回。一般人自己辦的話這個部分很容易沒辦好而被駁回[這個地方又要考慮到不讓對方知道你辦假扣押,又要搜集證據讓法院司法事務官認為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需要一點技巧]。另,在假扣押裁定聲請階段就要考慮自己提供擔保金的能力,再考慮反過來設計一部請求的方式。例如,因為假扣押擔保金原則上是三分之一,而你能提供的擔保是十萬[可能要放個四五年左右才能拿回來],那麼你就在假扣押請求金額上寫三十萬元,在理由上寫為一部請求。這樣法官就會裁定你以十萬元擔保的話可以扣對方三十萬元。

二、查財產其中一個方法是向國稅局查。

三、提存是向法院提存所辦理。

四、假扣押執行是向民事執行處辦理。

五、如果在查財產的階段發現對方一毛錢都沒有,那麼真的是可以考慮告刑事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娜娜 104-07-02 11:54

去年參加了比特幣挖礦投資公司,後來證實是場龐氏騙局

但是我當時並不知道,所以找了很多人參加

並且每個人我有另外收取了1.5萬的服務費

現在有人要對我提告,但是我也是受害者,我也以為那是一家合法的直銷投資公司

雖然服務費是我收走了~這樣有觸法嗎?

他們可以針對這個提告嗎?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謝謝

你的狀況已經不是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所述情事相當不利

對您最好的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你目前需要整體辯護策略, 及律師在旁辯護, 想辦法在偵查中結束糾紛

由於本事務所有承辦類似案件, 如果有意願諮詢,請來電告知是哪個公司, 避免利害衝突以上若有

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2 18: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就您有無詐欺故意及詐欺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2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就您有無詐欺故意及詐欺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Ivan 104-07-01 10:06

請求各位專業律師請協助

被告人:甲方,起訴人:乙方

事由:

乙方有成立公司資本25萬元,負責人為乙方太太。

甲乙雙方為合作關係,甲方有意投資乙方公司。為評估市場反應所以甲方先向乙方買貨來測試市場狀況,所以乙方為得到甲方資金協助提供公司銀行取款大小章、存摺、提款卡給予甲方方便使用。並將乙方公司設計品牌產品給予甲方銷售,甲方透過個人業務行為銷售至通路上販賣。每次銷售合約用印都有將文件資料備份給乙方得知。終端客戶交易金額也是匯至乙方提供給甲方的公司戶頭中。

甲方其中一客戶希望能使用乙方公司產品包裝檔案,會修改掉Logo及部分圖形、包裝方式。所以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電話及line溝通),得到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後就用郵件方式提供相關檔案資料。郵件無任何文字內容僅有可修改的包裝檔案。甲方與乙方電話and line 軟體中告知為確保終端客戶使用無疑,甲方會使用乙方提供的公司大章用印授權書給終端客戶使用。

由於甲乙雙方私下為朋友關係,乙方有向甲方借貸數萬元週轉。乙方認為該金額應為投資公司金額不需歸還。但甲方提出乙方並未提供任何公司願景及方向,何來投資之意單純就是借錢給朋友週轉。

乙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偽造文書存證信函內容為: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提供授權書並刻印公司大章給終端客戶使用。造成乙方的市場虧損。並要求甲方客戶產品立即下架。

請問專業律師

1. 甲方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2. 甲方可做甚麼動作來保護自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公司大小章是由乙方提供予甲方,並授權甲方可使用該大小章,就不構成偽造文書

   罪,另甲方提供給客戶之授權書事前亦有經過乙方同意的話,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2、甲方可保存乙方同意提供大小章予甲方使用、提供授權書予客戶事前有告知乙方之相關

    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供舉證之用。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01 10:29

您好!

如果能證明事先得到乙允許使用大章,則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還可對乙提告誣告罪。

Ivan 104-07-01 11:10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應

因雙方往來是互信原則,所以沒有書信證明大章是可以任意使用。

就連甲方借給乙方的金錢也是一樣。

 不一定需要書面證據,如果有相關證人可證明亦可。

文城 104-06-30 12:43

我爸沉迷股票 常花大錢購買電視上 股票名嘴投顧公司的黃金會員
之前名嘴常在電視上標榜哪一支股票必賺  只要加入會員就告訴你
我爸跟很多投資人一樣 花大錢住套房  滿手套牢股
請問這電視股票分析師 是否有拐騙嫌疑 是否涉及詐欺?
還是他高興怎麼講是他的自由 是你自己要打去買的?

便當 104-06-28 10:50

買賣經歷
於103年底,父母於仲介公司介紹下投資購買一塊土地
但由於賣方與仲介技術性隱瞞水利地問題導致買到面積不小的水溝用地
並且由於部分土地遭人侵占作為房屋用地,依據合約內容等賣方清除侵占問題後才進行土地點交及付款,因此原本應於103年12月完成之交易拖到104年3月才結束。

問題
於交易完成前父母與賣方、仲介因水利地與侵占問題進行調解,最後結果為仲介需賠買方相應之土地價值,而賣方則須於104年3月1日前清除侵占問題。
但於交易完成後仲介說明由於賣方未給付其服務費,因此拒付調解所判賠之金額。
賣方則是咬定由於交易過程未依合約於12月底完成造成他的損失,因此拒付給仲介服務費(這方面是由於賣方不肯清除侵占地才導致土地無法點交,於12月底前買方價款已入於履保銀行,並非買方問題)。

因此想詢問
調解書上明定"仲方於收到買賣雙方服務費款項時,應開立撥款當日之即期支票予買方",是否真如仲介所說,賣方不付服務費就不用付違約
若父母想追回這筆金額除走法院一途,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

煩請各位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調解和解不成,可能得撰寫民事起訴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您們調解之整理內容,若是在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則具有執行效力,但本件似乎在給付之前提上設有條件限制,應注意文字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有調解書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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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狄倫 104-06-17 10:08

各位大大好,事情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大陸有投資,但負債比遺產還多,去年他不幸去世,我有去辦理限定繼承,而且他在台灣並沒有資產,但最近 有一個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當時我有申請異議,也說明了有辦理限定繼承,後來雙方就去開調解庭,對方說我父親在大陸還有一部車子,是當初跟他們借錢去 買的,現在車子在我父親的朋友那,希望可以用那部車子當償還,我也同意了,不過重點來了!對方向法官要求甲方(也就是我們)可否保證車輛之完整性,因為車 子被對方使用的破損很嚴重,法官說法律上並沒有可以保證車輛完整的法條,且車子在大陸甲方也沒辦法確定,頂多是債務人(就是我)委託債權人(對方)向使用 者(我父親朋友)要求修繕,後來雙方也同意並簽名了,調解筆錄也寄到家裡,可是對方傳了的委託書及證明裡第二點還是要求甲方(我)向乙方(對方)保證車輛 之完整,可是當初調解就說明無法加上這條了,現在對方還是硬加,我向對方解釋這點可能無法辦到,對方又說甚麼我是繼承人,有權力讓車輛保持完好在交付之類 的話,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辦?關於大陸方面的負債該如何處理,還是在台灣辦理完限定繼承即可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17 12:03

依法院成立的調解筆錄進行就好,不要答應額外的條件。

村長 104-06-17 10:01

你好:

   請問一下,

(1) 要幫別人管理資產,並進行投資, 要設立什麼公司行號才行呢

(2)在香港設立投資公司, 可以在台灣進行募資嗎??有無違法

 

以上

還請撥冗回覆

謝謝&感恩

村長 104-06-16 11:19

您好:

  日前有一朋友在香港設立公司, 主要項目為投資房地產及股市

  並預期回台灣向朋友集資,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呢? 如果我跟投了,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謝謝

有一個可能是你會血本無歸。

鞭長莫及,除非操作的是你,不然我認為風險過高。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jojo 104-06-15 22:43

去年我朋友說有海外投資內線交易,叫我跟我姐姐投資,她說她媽媽跟妹妹也有投資,一星期本金跟利息都會回來,所以我們就匯了80萬給她,結果時間到說錢被騙了,她有去報警也凍結對方的戶頭(香港),但事隔一年都沒下文,她說要先還錢給我們也只還14萬,之後就連絡不到人了,我也發現她媽媽跟妹妹並沒有投資,跟本是騙我們的,我已提告,我有匯款資料跟當初line的對話證據,我想請問一下律師,我告的贏嗎?我跟姐姐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5 23:30

1.重點是告甚麼,怎麼告,對方如果自己也有投資受騙,則不一定能告成,還是要看個案情況而定

2.如果資金已匯往國外,要討回的機率偏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要告他們應該是告得成

但問題在於

通常這種狀況對方也是一窮二白

要拿到錢的機會不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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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考慮先做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二、之後再做民事求償,可考慮以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的方式處理,調解也可以考慮。

        民事時效第一次是二年。

三、刑事案件不會有民事效果,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海邊之子 104-06-14 23:22

您好

本人及同事透過他人介紹投資外匯公司

本人及同事有匯款資料證明確有匯款給中間人  請其代為投資

唯經多次聯繫請其提供代為投資之證明,對方不但均無回應及說明,且告知所投資之公司已倒閉

本人及同事懷疑所投資金額恐已被中間人所侵佔

欲寄送限期說明之存證信函  若屆時仍未獲回應,則將訴諸法院

請問告侵占獲勝的機會大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15 00:00

您好!

您應提出付款給對方的證明,若對方無法還款或證明資金的去處,就可能構成侵占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要告詐欺侵占

因為如果並無實際投資之情況

可以告詐欺

成立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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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5 2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喵狂 104-06-13 15:32

三年前我借人一筆錢,但當下很信任對方,並沒有開立任何證據借據

而每年我都有數通電話通知對方還錢

直到近日,我到對方家中拜訪,提及此事

對方卻說當初是我答應投資他的事業

((當初他有提及事業一事,但我並沒有同意投資

因此他是以借錢為名義跟我借這筆錢))

若事業失敗,對方不忍心看我賠本,會自掏腰包還給我本金

若事業有成,則會按照投資比例,本金連同盈餘一起給我

如若對方賴帳,我該怎麼辦? 

(手邊只有當天拜訪家中的錄音紀錄及當初的匯款資訊)

阿佳 104-06-08 15:37

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動產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之存在,故有關合夥之相關事證應先蒐集,而動產登記部分,您們可以主張借登記關係,本件確實會有背信侵占之問題,但前提是您們應先證明合夥關係並有委任對方處理之授權意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8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請對方說明。

2、倘若有將財產移作他用,可能涉嫌侵佔罪。

3、倘若該財產的處分,是基於合夥契約,可能有借名登記或是信託關係,要依據所簽立的合夥契約而定。

4、如前述,可以發函命對方提出。假處分的部分可能不容易,因為合夥關係還存在,對方還有處分權限。

5、可以起訴請求提出合夥帳冊。

6、要如何提起訴訟,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再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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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Kain 104-06-03 20:38

各位律師好:

友人為某B盤商業務(銷售人),經友人介紹而購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因信任友人並未多經查證而購買,而去年消息傳出A公司偽造財測吸引投資人購買的消息(相關新聞 如下連結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18002458-260402

後來向友人詢問狀況,經友人闡述他進這間B公司時間不到一年,平日公司內部並無異常情況但在消息傳開前該盤商相關高層隨即消失,公司也停止運作,許多員工也摸不著頭緒,疑似為人頭公司找人來代銷股票

我想問的是因為當初賣股票給我的這間B盤商已人間蒸發,是否能直接轉向這間A公司進行求償提告,目前手邊有的東西只有實體股票、購買收據(完稅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可以向B公司提告,而受害人數多的話,可以聯合提告較為經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07

建議直接B盤商提出刑事告訴,並於時效內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B盤商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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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 104-06-02 23:58

律師您好

多年前用土地持分的方式投資一家土地開發公司

去年報出該公司違法吸金負責人遭起訴

原本簽約的公司已經沒了

負責人希望把服務轉移到他的其他公司

由於已經覺得該公司的誠信有問題,不希望轉移服務

想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跟對方要回當初投資的錢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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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發函解除契約,解除後請求回復原狀,由於每個環節均是重點,所以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免血本無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涉及土地買賣等大筆投資, 建議找律師諮詢

因為有牽涉到吸金公司, 有可能您的資產被凍結或扣壓
請被妥當時投資相關文件資料請律師諮詢在了解全盤後,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負責人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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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負責人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小雨 104-05-31 13:16

公司與四家地主共同投資興建住宅,與建設公司簽約!合約共有二份要到法院公證,本公司負責人委託兒子本人全權處理所有相關事宜,附上聲明稿以及委託書!公證當天,共同投資興建合約己經有兒子簽約,但公證人要求負責人在簽一次,負青人以及本人也沒有想太多,以為只是再度確認! 隔天建設公司員工要求再度本人補印,本人才發現本人的名字被劃掉! 公證那天,本人的名字確實沒有被塗掉!詢問建設公司員工,他們說是公證人說負青人到處,這個就可以劃掉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第一:本人己經附上聲明稿以委託書,若在簽合約中的名字,本人被劃掉,這樣有產生什麼問題,第二: 因為與五家地主合建合約共有十份,但八份名字本人劃掉,本人手上正式合約名字卻無劃掉,若發生爭議,合約會是無效嗎? 再麻請律師急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21:1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恣意塗改可能涉嫌偽造文書,不過塗改的原因為何,是否經過我方同意? 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104-05-28 10:31

您好 我想請問

我男朋友的弟弟的老婆 騙我和朋友拿錢出來做投資和賺錢 一開始都有利息正常給我們 後面就有一堆理由 一托再托 後面找他要錢也要不到

直接發現他被警察抓去關了 (因為他個人之前的詐騙案件)才發現他是個詐騙犯 騙了很多人 後來也跟他弟弟離婚了 他弟弟也被騙的很慘 之後我們有去告他 見到他時他也說會想辨法還我們 (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所以也無法扣壓 他很聰明 都不會用在自已名下 )

但現在已經關出來了 我們告他的案件卻一直還沒下來 他弟弟也原諒他了 會帶女兒去找他 常常一家跑出去玩 但我們因為也找不到那騙子 所以也不知道怎麼辨 請問我們還有機會拿回我們被騙的錢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8 11:02

1. 您可以了解一下您的案件是不是有被併到前案處理,不然可以詢問一下當初提告的警局或地檢署了解案情。

2. 民事提告侵權行無損害賠償,但若告贏了對方名下無財產,就只能取得債權憑證等日後對方有錢才執行。

alina 104-05-25 17:08

朋友當初以他的公司缺資金,要我幫忙投資,並且給我高額利率,一開始還有給我利息,結果後來說公司資金周轉不靈,要求我再投資,才可以拿回之前投資的錢,後來投資的錢都無法取回,事後也才發現,投資的公司早就倒閉,已經假扣押他的財產,但是刑事詐欺卻失敗,對方說這是借款,請問這樣該怎麼告才能取回錢……

民事求償,不是告刑事(這樣的案子,實務上常沒辦法證明對方有詐欺犯意),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或終止投資契約,請求給付之前已投入的款項,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5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聽起來比較像是民事糾紛,已經遭不起訴處分了是嗎?

2、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借款關係起訴請求清償。至於投資款的部份,可能還是要回歸詐欺行為損害賠償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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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5 22:04

刑事是否已經不起訴確定?若還沒下處分,建議加強對方明知公司已經倒閉,卻誆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尚有前景,並且向您隱瞞公司已經倒閉之事實,卻要求您投資公司等等事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5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刑事部分可提出對方說服您投資證據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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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n 104-05-25 13:33

三位投資客向我購買農地,其中一位是代書,購買前已經詳細告知界址與道路使用狀況,鄰地有占地情況也告知,後來在鑑界時,他說路頭鄰地跟他說要把路種樹,不讓他們過,買方就發函說我隱瞞道路與占地事情,買賣有瑕疵,要求我減價,不然就要有路頭,道路使用同意書,才肯付款,我認為道路本來就沒有問題,到現在也沒有問題,除了我每天要經過還有許多農夫也要過,這路也走了數十年,我也詢問路頭地主,他說不賣不租不簽也不會封,對方說現在說不會,不代表以後不會,沒處理就是不付款,這分明是找碴,然後就拖著 鄰地占地,除了當初購買前說明外,簽約前對方還因此要求減價,後來協調後對方放棄減價金,代書故意留一手,沒有註明此事,我也覺得都大家沒有意見就好,現在卻反咬一口,說我隱瞞,之後還說合約書對我不利,簽約後也找過鄰地的人彼此認識,告知買方以後會成為新地主,分明是故意 因為一直這樣拖著,我想買賣是心甘情願,告訴代書乾脆解約,我退回全部簽約金,他竟然說他們又沒有錯,要考慮,而且也沒有回覆,就這樣拖著,或許同時他們在找人購買,想做低本生意 事實擺在眼前,之前路頭沒有跟我說過要封路,我何來隱瞞,實際也沒有,像這樣故意找碴的投資客,我要如何應對呢  感恩回復

沈恆 (沈律師) 104-05-25 13:44

您好!

契約的履行還是要先依雙方所簽買賣契約為準,如果依照買賣契約對方已經應付款,您應先正式發函請求限期付款,對方仍不付款就會構成遲延,您才會有解約的主導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oran 104-05-25 16:02

律師感謝您快速的回覆

因為他們的刁難,我也發過延遲要求付款的存證信函,甚至,另一封是在不付款將自行解除合約沒收簽約金,但是他們又回覆我沒有把問題解決,他們是不付款,就這樣雞同鴨講,隔空喊話,沒有結論,到底這樣在法律上我應該採取行動呢還是消極等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5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詳細告知土地使用狀況,並且已經去看過現場,則對方不得伺候恣意拒絕履約。

2、倘若已經告知對方要解約,則至多僅能請求損害賠償,此部份要有契約約定始可主張。

3、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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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4-05-21 09:43

律師您好:

我們收到本票裁定 目前提出抗告 但別人說不會成立 應該要提出債權不存在  但是本票確實是我先生開的  因為在102年我先生被朋友帶去大陸南寧。說有投資機會 他可以先借我們錢 但是要開本票給他 我先生信以為真 就開本票給他了  後來才發現是老鼠會吸金  我們在去年年底提出詐欺告訴  告他朋友的上線 因為錢是上線收走了 但那個上線也有別人告他  檢察官去搜索 我們的錢被沒收了(那個上線承認 被收走的錢 有我們的錢)  我們的案子尚在審理中 沒想到他朋友就把本票拿去裁定了  我們提抗告或提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一定要付錢嗎?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呢?彰化簡易庭有一個和我們一樣的案子 (103彰簡329)  他是提損害賠償  我們也可以嗎? 會成立嗎?我們提的詐欺告訴會成立嗎?請幫幫我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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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4-05-21 12:19

您好!

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要視本票轉手情形而定,原則上發票人主張沒有債權存在只能對抗直接前後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本票部分,則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詐欺的部分,則另屬損害賠償之問題,應先釐清本件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1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部分應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刑事詐欺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告訴理由狀,待對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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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4-05-22 09:33

律師您好

原本我們要到法院提債權不存在。但是法院的人說 只有本票是偽造或變造才能提出。我們該如何處理呢?有人說因為我們已經提詐欺告訴  所以本票裁定抗告會成立 是這樣嗎?謝謝您

將將橘 104-05-20 14:48

我朋友楊陽投資幾十萬在另一個有在玩股票的朋友阿洪那兒, 有簽ㄧ份契約, 後來阿洪還款不正常,被其他投資人告詐欺, 之前簽的契約也被警察扣押。

1~2個月後楊陽接到警察電話要他去做筆錄,只有電話通知,沒有任何書函文件。

楊陽因下述幾個原因不想提告,一直沒有理會警察的電話通知

1、不想讓家人知道

2、之前已拿回部分的錢,損失沒很多, 不想為了ㄧ點點錢,之後ㄧ直跑法院

3、為顧及朋友情誼

但時間越久,還是會擔心如果沒有去做筆錄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有幾個問題請教:

 1、可以不理警察的電話通知,不去做筆錄嗎?之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2、去做筆錄就等於是要提告嗎? 

3、做了筆錄之後會被要求再去嗎?

4、做筆錄需不需要請律師陪同?

以上幾個問題麻煩了,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你的朋友應該是被當作證人傳喚,而不是當作告訴人傳喚。基本上,刑事訴訟法規定國民有作證義務,如果通知不到,後續可以對你處罰鍰還可以強制請你到警局做筆錄(如果你的證詞很重要的話,那就會想辦法要你出現,如果不重要,通常傳不到就算了)。

會不會一傳再傳,答案是會的,警察局先通知到場詢問一次,檢察官在偵查中再找你去一次,最後法院審理時如有必要還會再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朋友被列為被告,則日後若不到,可能會被通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柚子 104-05-19 15:31

跟老婆分居中,5/8吵架後她帶小孩出去到今天都沒有再見過小孩,可以猜到她把小孩帶回娘家,期間我有要求她帶小孩回來,但是都沒有理我,我如果要去警局報案樣怎麼說?若要提起善意父母條款的告訴,是要寫書狀到家事法庭提告,想請教此部分如何書寫?

另外我工作多年的收入都被她提光了,結婚時她要求把提款卡存簿印章都給她保管,中間我也很信任她沒有去追查,這兩年要求她給我看存簿明細也一直拖拖拉拉,每次都是換新簿子才給我看(婚後六年多看不到五次),看到金額的時候問她怎麼那麼少?就說她去投資或定存,但是她的投資跟使用都沒跟我說,且基金股票定存戶名都是她的,今年初開始吵架叫她東西還我,但是都不還,所以我5月去把郵局存簿提款卡印章報遺失,之後大吵一架她就搬走了,我去查餘額只剩4000元…想請問這部分可以告侵占嗎?我要怎麼做才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9 15: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款項的部份,可以先向銀行調閱對帳明細,並且要求對方返還款項,否則可以委請律師提告侵占罪。

2、倘若對方拒絕您探視子女才有可能構成略誘罪。

3、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起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訴訟等。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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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9 23:24

若太太還是不讓您看小孩,建議發存證信函要求太太讓您探視,否則就要提告和誘犯罪。

另外,建議您仔細思考與太太之間的未來,究竟是要維持婚姻還是想要離婚,再考慮是否要對太太提出任何刑事告訴。

Allen 104-05-18 19:49

本人公司為日本一家公司代為管理在台活動舉辦及代採購事務,非該公司代理商或經銷商,但消費者可透過我公司購買該公司產品,並由我公司開立發票,期間並代日本公司管利其粉私頁,其中有一位日本公司的在台學員因故被日本公司社長在粉絲頁上指其背信並危害智財權而開除她行使該日本公司執業執照資格,該名學員因此對我提起毀謗及損害賠償的官司,請問我可以對她提出誣告嗎?或是我應該用什麼方法維護我自己的權益,因為這一件事,日本公司不願繼續在台投資,讓我的公司也失去了一筆業務,所以我希望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彌補我業務上的損失,及為了這個官司所付出的時間與金錢。感謝指導

您好:

1.  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刑法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因此您必須確定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也就是明知道並非該對方並非直接由您撰寫,若僅因出於誤認,就不能算是誣告

2.  若對方確實為了報復而提告,您可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一旦對方申告之犯罪事實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後,您即可向檢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如前一位律師所言,如果對方僅僅是誤認為你是損害他名譽之人,並不會構成誣告罪。

不過,如果他有一些不當的行為,造成外界對你們公司的誤解及財產上的損害,這部分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你們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相關的損失。

維尼 104-05-16 23:19

    各位律師專家您們好:本人有件事已困擾許久,事情是這樣子的,在98年期間因朋友游說國外有個石油案可以投資,期間5年~美金計價~每年會固定配息 ,如果代為銷售其石油投資案,也有傭金可拿,所以除了自己購買之外也介紹客戶購買30萬台幣,期間幫忙募集的款項都是匯入朋友帳戶裡,約4萬美金~前4年也有依約配息至帳戶,但是第5年就沒收到配息金額,依約定5年即103年10月石油案就到期,本金即可拿回來,但是時間到了卻無法依約履行,期間雖表現出還款誠意,卻遲遲推託許多理由不願付錢,感覺上就像是有預謀般的欺騙,因為履約時間一到卻拿不到錢,所以本人就先支付30萬台幣還給客戶,也與客戶寫了一張收到投資金額的證明書,那我可以對當初申購的上游提起詐欺違法吸金甚至違反銀行法嗎(因為當初募集的錢都是匯到國外)?那這樣我也會有刑責嗎?(我有留下當初的買賣契約書及匯款單,還有配息時的證明)

希望各位專家能告訴本人該如何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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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7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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