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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不意外」?誣告性侵與性侵的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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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5-10 14:03 
  • 文章人氣:1046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新聞開始每隔一陣子就會出現女性提告男性性侵,最後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雙方其實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但因為該名女性事後後悔,或是因為有婚外情,被老公質問只好胡亂說自己是被性侵……等,

     

    以下新聞案例不勝枚舉:

     

    1.    一夜情後罪惡感 女告男性侵 


    檢方勘查女網友的驗傷報告及監視器畫面,發覺非遭性侵會出現的新撕裂傷,且退房時女方神態自若,未逃跑或呼救,還與文男一同購物及坐在商場門外聊天;檢察官採信文男說詞,認定罪證不足。(2015-10-19自由時報)

     

    2.   未求救、未驗傷 Show Girl告不成性侵

     

        檢方傳喚白男說明,白表示2人為合意愛撫,而非指侵,且若阿君真的遭到侵害,為何不向摩鐵人員求救,事後還讓他載回家(2015-10-22自由時報,離上一篇新聞也才三天)

    3.    OL告主管性侵 卻LINE「我都這樣還不滿意

     

        陳男庭訊對於女子指述他在包廂電影院對她又親又舔,且女子曾為他口交一事都不否認,但辯指是兩情相悅,並拿出2人的辦事後Line對話自證清白。

     

        檢方調查,案發的包廂電影院以木頭搭建,僅有門簾緊閉,上方並未遮掩,整個場地就像是一字排開的辦公場所,2人在包廂長達1個多小時,女子有機會、有時間呼救卻未這麼做;另觀看2人事後的Line對話上下文,發現女子未留下違反意願的任何對談,反而附和陳男的包廂雲雨餘韻。檢方並認為,女子提告後,陳男傳簡訊給女子的內容,也未有任何惡害通知,全案偵結,以罪嫌不足將陳男所涉的妨害性自主、恐嚇罪嫌處分不起訴。(2015-11-03壹週刊)

     

    4.   嘿休前拍「微笑照片」辣妹告性侵法官不信

     

        甘男今年4月與辣妹在台北市信義區夜店MYST結識,兩人看對眼,隨即轉戰開房間,甘男友人陪同兩人,以手機拍下辣妹躺床「諂媚微笑」的照片後才離開,甘男即與辣妹2度發生性關係。隔天一早,甘男先行離去,賓館櫃台人員曾3度詢問辣妹是否要退房,辣妹都稱「等一下」,直到第3次才稱遭甘男性侵。台北地檢署根據甘男友人提供照片,認為此案只有辣妹的片面指述,昨將甘男不起訴。(2015-12-05蘋果日報)

     

    這些提告性侵卻經地檢署、法院認定只是雙方情投意合發生性關係的的新聞,轉載到PTT上,引發網友討論

     

    [問卦]為什麼台灣女生亂告性侵 都不成立誣告罪?

     

    [問卦] 台女以為告性侵容易拿到錢的觀念哪裡來的

     

    [問卦] 為什麼很多台女都喜歡亂吉性侵

     

    網友有以「台女不意外」指稱這些女生,當然與大多數善良的台灣女生比起來,這些會誣告性侵的女性,應只是少數,但經媒體常常報導,也無怪乎網友想問:為何這些女生都會亂吉(亂告)性侵?

     

    其實,從我上面引用的新聞內容,注意到了嗎?到底是兩情相悅或性侵,通常「案發現場」都是在房間等隱密空間,在現場只有兩人的情況下,兩人到底是你情我願還是有人被「霸王硬上弓」,到了地檢署、法院,一定是各說各話。而強制性交,規定在刑法第221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規定強制性交案件,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低消」就是三年。而也因為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無法緩刑或易科罰金,因此只要有罪,就是一定會被關。(筆者有擔任過某件強制性交案件的辯護人,極力說服法院情堪憫恕,獲得法官認為情堪憫恕,依據刑法第59條特別減刑並給予緩刑,而不用入監服刑的例子,但這應該只是少數中的少數,大多數強制性交案件,一經認定有罪,一定就是入監服刑了)

     

    從上面的新聞,大家也注意到了,男方大多也都承認有「性交」這個客觀上的事實,但問題是到底有無違反女方意願而「強制」?在法官與檢察官都不認識雙方的情況下,兩人各說各話,如何認定是你情我願或強制性交呢?其實從上面的新聞內容,大家應該也可以注意到另一件事情,法官與檢察官只能從「客觀的證據」去認定女生是否是願意的。

     

    例如:「且退房時女方神態自若,未逃跑或呼救,還與文男一同購物及坐在商場門外聊天」、「且若阿君真的遭到侵害,為何不向摩鐵人員求救,事後還讓他載回家、「2人在包廂長達1個多小時,女子有機會、有時間呼救卻未這麼做;另觀看2人事後的Line對話上下文,發現女子未留下違反意願的任何對談,反而附和陳男的包廂雲雨餘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金孟華助理教授的研究「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也指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前五名無罪因子,分別為:

     

    1.      被害人、證人之證述前後或相互是否有不一致或矛盾(占17%);

    2.      被害人有無在第一時間將事情予以揭露、報警或驗傷(8.9%);

    3.      事發當時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8.4%);

    4.      以被害人與被告之身型大小比例或肢體有無外傷顯示遭受強制力(7.6%);

    5.      除被害人證述外,是否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7.3%)。


    因此:

     

    1.      如果我被性侵了,怎麼辦?

     

    假若妳真的被性侵,我會建議:請妳第一時間一定要前往報警或驗傷,以免日後相關證據(下體內精液、性侵者毛髮與DNA)流失,或讓法官、檢察官質疑為何事隔多年(其實有不少例子都是被害人經過多年後,方有勇氣提出)。另外,有些案件法院會審酌被害人在案發之後,是否有另外向親友訴苦,以該親友與被害人的Line內容或直接請該親友到庭作證,作為補強證據,這些也都可以在提告時一併提供給法院。

     

    2.      如果我被誣告性侵,怎麼辦?

     

    反之,如果你不是被性侵的人,而是被指控性侵的「被告」,我會建議你認真要找律師幫你辯護(不找我也沒關係,但一定要找律師討論,三年以上的重罪不是開玩笑),新聞固然看似很多經檢察官或法官明察秋毫,還予被告清白的例子,但是性侵案件在實務上,被告要澄清自己清白,要推翻誣告者的證詞,也常常遇到沒有證據的情況,有利證據的蒐集,難度不比告訴人低。尤其作無罪答辯時,沒有辦法清楚陳述案發前後過成,或因為緊張,本來自己真的清白的,講到自己越來越心虛的(相信我,因為被追究犯罪的壓力、被親友疑惑眼光看待、被檢察官法官質問與法庭肅殺氣氛之下而亂講話的人,在所多有),建議還是與律師好好周延討論,應該如何理性、沉穩地應訴。

     

    3.      如果我真的有性侵別人,怎麼辦?

     

        首先,請你一定要對你的律師坦承,不要跟你律師講一套劇本,上了法庭後害律師當庭被打臉(其實大多數律師也都能看得出當事人對律師說謊,只是不太想質問自己的當事人,而且許多律師也有自己承辦這樣案件該如何辯護的作法)。總之,好好與律師針對案情討論,這樣律師才能針對日後辯護方向,例如:是否與告訴人和解以換取較有利刑期等,好好研判,對你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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