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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土地法

  • 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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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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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一下 土地法問題34-1 祖上有筆土地 算公同共有 我家有小額的持分額 地上建物(土角厝是我曾祖那時代建造的) 也有自宅使用權 後來在我家的旁邊有塊小空地 在我小時候 又自行建設了一小間水泥房放雜物 現在有建商 透過仲介的來出價 要買 但是那地方 離台中精密園區 又近 旁邊還有 嶺東科技大學 和高中 之前也有建商透過 我爸的朋友說想買 出的價錢 還比現在還高 但苦無我家佔的面積小 我爸又當她朋友在說笑的 就不了了之 但是現在 那個建商 先找全部的人先訂諦私契(剩下我家還不願意賣) 很多人都委派仲介處裡 然還才寄存證信函 給 說 我們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其他人都訂諦私契蓋印同意賣了 又苦無那多金錢買 只能被慢慢的給提存 現在是還沒提存 請問有辦法可以 防止嗎 地權是公同共有 但有持分地上物權 有部份是 公同自宅使用權 除一小雜物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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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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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只剩您們的持分未出售 而建商已取得大部分之持分 因此建商仍得對該筆土地做事實上的處分 當然如果您們的持分夠大的話 也可以主張土地分割 或與建商談合建方式 而優先權部分只有債權效力 若您們無法優先承購的話 其他的持分仍會被建商買走 若尚有其他疑問 也請您不吝來信指 教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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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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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出賣將"全部土地"出賣,而且催告如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要提存時,除非他們開的地價是低於市價,還可以上法院主張外,若未低於市價,而且是依法律規定行使,要反對提存,會是有困難的;
    2.當然,建地11坪還是可以主張分割,當你們向法院提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時,或許可以在未確定前,向地政事務所主張分割還未完成,所以就他們依34條之一的處分是未確定,可以要求暫緩,這時就要看地政機關作業流程了;另外一種作法,是提訴之後項提存所主張提存原因可能不存在(要等判決確定),他們也可能會退回提存,這樣也可能可以阻止處分案件的進行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