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前所簽的聘僱契約書
- 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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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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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們簽一份聘僱契約書,
因為3/15已經提出離職,公司卻希望我可以留一個交接給新人
我今天跟公司告知說希望交接後可以提早離開,
公司態度卻變強硬,說我4/14才可以走,否則要告我違約,還有交接不完全,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說當初聘僱契約書上也都寫得很仔細,我也都簽名蓋章了
所以如果我到時候未滿1個月就執意離職,公司說會告我
請問契約書裡離職前一個月須提出,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這條規定有效用嗎?
還有契約書上寫我的底薪為17880,但是還有其他責任津貼、職務津貼等2120
總計月薪20000,是月薪有過最低薪資就合法了嗎?還是底薪最低得符合勞基法的18780呢?
可以幫我解惑嗎,謝謝,感激!!
- 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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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今口 的發言內容:
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補充一點,公司現在以契約內容有以下這一條,一直威脅說,
契約某條細項:
未經公司同意均不得提前終止合約,停止合約需依"公司規章"辦理,
未依公司規章辦理擅自停止合約、未辦理職務交接等手續視同違約,
需賠償金額為:依每月實領薪資三倍金額,勞方絕無異議並放棄法律追訴權。公司規章:
員工離職,需前四週前提出離職申請書,由主管簽認離職日,
未提出離職申請書者及未依公司規定時間離職而擅離職守,
薪資不予發放。(離職時間依主管簽認為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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