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監護權
- 詹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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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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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女兒(國小三年級)的監護權且要求我月付一萬零四百元扶養費外還須支付給她新台幣五十萬元(她提出夫妻財產共有均分的相關條例),目前已經開過第一次庭,我向法官說明不同意離婚,我查過法律相關規定的離婚十要件(重婚通姦...等等)我沒有符合任何一種。所以想請教律師這場官司我會輸嗎?因為九月底我剛搬到新家(新家與舊家直線距離約二百公尺)而老婆住在舊家也不肯讓女兒來跟我住,所以目前是否算是分居我也不太清楚。
我很擔心女兒監護權被老婆奪走,因為現在法院都還沒有結論老婆就幾乎全面禁止女兒跟我聯絡,女兒只能在老婆不在家(在附近擺攤做生意)的晚上偷偷的打電話給我,才能偷偷跑回舊家探望女兒。目前她想盡辦法阻止我跟女兒相處如果法院判女兒監護權給老婆,未來要探望女兒勢必會百般刁難。我該怎麼做才好呢?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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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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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先就離婚部分防禦,若未有離婚判決,不會有監護權之問題,且可蒐集對方不願意給你看女兒之證據,作為爭取監護權之用。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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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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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請暫時處分,要能固定探視小孩對於後續爭取監護財不會太不利,至於會不會判離,要看對方是主張哪一項事由來起訴,並且提出甚麼樣的證據來勾稽事實,如果真不願意同意對方請求,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不然敗訴機會就比較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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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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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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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針對探視小孩部分聲請暫時處分,否則對方阻撓您探視,當然會不利於您爭取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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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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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拒絕離婚,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加以答辯之,避免自己說錯話,讓情況不利,難以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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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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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23:00 最後編輯日期:105-10-2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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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造之所以分隔兩棟房子而居,完全係可歸責於妻之強勢不准您進入房門更百般阻礙您接近女兒,妨礙您行使親子權利,而今妻竟主張兩造婚姻無法存續而請求離婚,其目的不就是要滿足伊覬覦已久的家產,期能藉由法院判決離婚即可以對被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動產、贍養費及撫慰金,若法院准許妻之所請,豈非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而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抹煞您多年以來忍受妻子對您冷眼相待、精神苛虐,為保護照顧這個家庭所做的努力與奉獻!況您於婚姻期間嚴守本分並無有可歸責之處,若遭審判准許離婚對您實有欠公允,更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有悖於我國離婚法制所採之消極破綻主義。故我們確信司法會給您一個公正公平合理的對待。朋友加油,我們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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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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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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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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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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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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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 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 、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 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 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 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 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一般而言,透過父母與子女互動關係,經由親情、指導、交流、教養等行為,持續滿足子女在心理上、物質上需要,能 夠幫助子女對新舊環境之適應,從而將能避免子女在父母分 離的生活中陷於混亂,是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提供子女安全、關懷之生活教養環境,應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惟適 用共同行使親權原則時,必須建立於父母離婚或分居後,仍能努力合作共同設法使子女適應新生活的前提之上。若父母 間懷有敵意、持續有衝突或住居所距離過遠等情形,如採共同行使親權,恐反而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又法院 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可分為:
(一) 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 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 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 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 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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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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