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我先生在99年7月因被鄰居持木棍攻擊時抓住對方手腕以求自我保護,結果事後對方竟然假造其他傷勢到醫院拿驗傷單告我先生傷害罪,後來法院找到證據和證人都說明她的傷勢是造假的,100年12月我先生獲判無罪確定。現在我們要告她偽證和誣告罪附帶民事賠償。請問民事賠償應該在甚麼時間點提出?所謂兩年期限是指她開始告我們時就起算嗎?還是對方被起訴以後?另外,因為原本認為他沒時間上法院,所以想以我當告發人,但偽證及誣告罪的告訴人一定要是我先生才能請求民事賠償對嗎?先謝謝大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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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先生在99年7月因被鄰居持木棍攻擊時抓住對方手腕以求自我保護,結果事後對方竟然假造 ... (恕刪)
1.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須在知道賠償義務人及侵權事實二年內提出
要證明知悉時點
2.只有犯罪直接被害人始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並且須在刑事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偽證罪應該是沒有直接被害人
誣告罪被害人則為妳先生
所以提出民事求償名義人也為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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