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仿冒品 會犯法嗎
- 吳磺慶 (無慮)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01 00:14
- 文章人氣:789
- 個人積分:40
- 律師評價:6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551號
-
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除商標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贈送的,但是還是在「使用」的範圍內,且實質上仍是以行銷的目的使用商標。
因此,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吳磺慶律師明知為上述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財產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很明確的指出:「查被告以一次購買烏龍茶5 盒即贈送仿冒飄逸杯,倘未購滿五盒即無法取得飄逸杯,因此一般之消費者經合理之計算,單買烏龍茶一盒200 元,而購買5 盒,即可獲贈一標榜價值為350 元之飄逸杯,因而大大提升購買之意願,且依常理,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大量之商品,販售者常給予適當之折扣,而今被告以購買烏龍茶5 盒即贈送飄逸杯,除可證非僅被告,一般消費者亦不會認為該飄逸杯確實為350 元外,亦可認被告係將其原欲給予消費者之折扣,轉為贈送飄逸杯,被告名為贈送飄逸杯之行為應仍屬有償,其對價即為消費者大量採購之折扣,且被告之目的,係在促銷其所販賣之烏龍茶,故仍應屬有「營利」之目的。況按販賣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 號判例揭有明文。又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判決,其理由中亦說明「按販賣之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須以營利為目的,將仿冒商標之商品購入或將其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故原判決以被告轉讓本件仿冒飄逸杯,為無償轉讓之行為,非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欲規範處罰之「販賣」犯罪,應有違誤,附此敘明」 - 吳磺慶律師 台北市松江路139號5樓之2 02-7703 2652
- 吳磺慶 (無慮)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01 00:42
- 文章人氣:934
- 個人積分:40
- 律師評價:6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551號
-
、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
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
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
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贈送的,但是還是在「使用」的範圍內,且實質上仍是以行銷的目
的使用商標。
因此,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明知為上述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
智慧財產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很明確的指出:「查被告以一次購買烏龍
茶5盒即贈送仿冒飄逸杯,倘未購滿五盒即無法取得飄逸杯,因此一般
之消費者經合理之計算,單買烏龍茶一盒200元,而購買5盒,即可獲贈
一標榜價值為350元之飄逸杯,因而大大提升購買之意願,且依常理,
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大量之商品,販售者常給予適當之折扣,而今被告以
購買烏龍茶5盒即贈送飄逸杯,除可證非僅被告,一般消費者亦不會認
為該飄逸杯確實為350元外,亦可認被告係將其原欲給予消費者之折扣
,轉為贈送飄逸杯,被告名為贈送飄逸杯之行為應仍屬有償,其對價即
為消費者大量採購之折扣,且被告之目的,係在促銷其所販賣之烏龍茶
,故仍應屬有「營利」之目的。況按販賣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
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完成,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揭有明文。又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983號判決,其理由中亦說明「按販賣之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
冒飄逸杯,為無償轉讓之行為,非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欲規範處罰
之「販賣」犯罪,應有違誤,附此敘明」
吳磺慶律師
- 吳磺慶律師 台北市松江路139號5樓之2 02-7703 2652
- 沈明顯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2-04 17:53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3846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您好,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與說明的案件的經過,在法律上尚無法精確分析,歡迎您來電諮詢、加line或帶相關資料,到本所與律師討論,以利研判案情、與分析,早日規劃訴訟應朝的方向、擬定策略,俾以維護您的權益。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 陳玉庭律師;
l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
請打0906391006:0920361006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