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車禍案件跟照試者進行過兩次和解,但都不成,
地檢署寄"聲請簡易判決書"來給我了,這是不是告知我已經正式起訴肇事者了呢?
上面寫說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是否不用所有開庭繁複程序,法院要直接給他判刑了?
我還要跟對方請求民事賠償,那我需要現在就以書狀呈上去嗎?
要不然要怎麼繼續民事庭的判決?
這個跟起訴意義是差不多的,主要差在他原則上不開庭, 建議你去詢問法院,案件分案了沒有?如果分案了,妳就具狀請求傳擬出停去陳述意見,然後一定要在刑事程序確定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如果再不清楚,建議找律師辦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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