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執行違章建築之問題
- 晞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5-01 00:49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16
-
我方為債權人,欲拍賣債務人之違章建築,但認為強制執行的程序過於複雜,希望採取"以屋抵債"的方式
今有3問題請教各位律師:
1. 物權課時教授有說明因違章建築有經濟價值可以作為拍賣的客體,那麼是我方應舉證違章建築之原始起造人為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如果沒有抗辯則視為其為原始起造人?若我們需舉證,是否需要開庭請兩造說明?
2. 剛剛上述所提起的以屋抵債此事,應該如何執行?
是否還需開庭雙方合意?還是要寫流抵契約?
3. 倘今天要強制執行該房子,那是否需作假扣押?又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之處分的差異為何?為哪個行為對我們比較有利?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