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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違章建築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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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01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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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為債權人,欲拍賣債務人之違章建築,但認為強制執行的程序過於複雜,希望採取"以屋抵債"的方式 

    今有3問題請教各位律師:

    1. 物權課時教授有說明因違章建築有經濟價值可以作為拍賣的客體,那麼是我方應舉證違章建築之原始起造人為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如果沒有抗辯則視為其為原始起造人?若我們需舉證,是否需要開庭請兩造說明?

    2. 剛剛上述所提起的以屋抵債此事,應該如何執行?

    是否還需開庭雙方合意?還是要寫流抵契約?

    3. 倘今天要強制執行該房子,那是否需作假扣押?又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之處分的差異為何?為哪個行為對我們比較有利?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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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0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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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若有相當證據顯示為債務人所有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若屬第三人所有,第三人會提起異議之訴以確認所有權歸屬,強制執行前需先取得執行名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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