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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明明是後害者卻又被罰

  • 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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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0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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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車和乙車依序因紅燈靜止於白線前的第一台和第二台,
    然而出現了丙車沒有減速直接撞上乙車,乙車因衝擊力進而撞上甲車,
    因為甲車是回原廠估價修理費用,丙車嫌太貴而不鳥甲車,
    甲車主因此憤而告上丙車,不過卻也把乙車列為債務人,誰知道丙車主類似脫產成功又或著是真的窮人家一個,沒錢賠甲車主,法院竟直接判從無辜的乙車主的帳戶直接扣款(乙車主疑似沒有收到法院出席通知),就只因為乙車主和丙車主在法律面前都是叫債務人,
    這太扯了吧~難道無辜的乙車就這樣被法院強姦~
    憤怒憤怒憤怒憤怒~~~~ 請問一下現在乙車主還有上申訴空間嗎?
  • 陳明彥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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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0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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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阿楠:

    就您所述情節,乙如因送達問題而不知甲對乙提起訴訟致法院對乙一造辯論判決,因判決書並未合法送達乙,無法起算上訴期間,案件並未確定,乙可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可以請求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民訴法第451條).並向執行處聲明異議,撤銷執行程序.

    實體關係上,甲可能是對乙 丙主張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但甲必須舉證乙就甲的損害有過失及因果關係,否則無法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日後如回復訴訟,應就"過失"及"因果關係"加以否認,由甲負舉證責任.

    以上

    20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