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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糾紛,調解失敗進入小額訴訟

  • 老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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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08 01:09 
  • 文章人氣:3002
  • 個人積分:4
  • 事實經過:

    調解失敗,因為店家根本不到場.即將轉小額訴訟,但有些問題不懂
    狀況是甲方為敝人,乙方為"主購網友" 丙方為店家

    甲方在看了乙方圖文並茂(廣告)的blog之後,參與了乙方所謂的團購,
    但其實根本沒有便宜到,事後到丙方的網站上查詢才發現根本就是照原價賣,真不知道是不是假推薦甄廣告。這題外話

    總之團購的電子商品有問題,因此向乙方mail提出異議
    乙方請我拍照,說會托由丙方處理,這段期間內我根本不知道丙方是誰
    當然是拖過七天了,不過身為良善消費者我選擇相信乙方與丙方

    過了約半個月,乙方請我寄回檢測,我應允,郵資自附。
    日後(約又過了一個月),乙方通知丙方檢測無異狀,請我再次自付郵資寄回

    很好我想說你說無異狀就無異狀,我決定直接找丙方談
    跳過乙方直接找一開始寄來的貨物上地址google,找到了一家位於pchome的商店
    確認此為丙方,因此打電話直接和丙方溝通。
    起先對方還請我去和乙方談,一臉不想理我的樣子。

    之後相信對方確認檢測無誤,找一天去丙方店家拿回物品,我居然蠢到沒有當場測試。
    拿回家發現問題故往當然憤怒,電話向丙方理論,
    丙方以此物品可能是我所毀損之理由拒絕負責

    之後調解沒過,丙方拒絕到場,因此打算進行小額訴訟,也找了學校的法律諮詢。

    問題:

    1.因我認為乙方有故意拖時間之嫌,而且我一拿到東西就向乙方表示有問題為何不能退貨
    這應該算是在七天內表示退換貨意願吧
    學校的律師在諮詢的時候很趕場的感覺,就一直建議我小訴兩個都告,但我不知乙方資料,只知gmail,匯款帳號應該也是丙方的,如何取得乙方資料告起?
    (註:和乙方主要是透過blogspot與gmail連繫交易)

    2.另,雖然不知道乙方是不是惡意拖延時間,我個人比較覺得丙方有問題,但律師建議我乙丙都告,這樣會不會顯得我"濫訴"?小額訴訟會有誣告的問題產生嗎

    3.小訴之前已經經桃園縣政府消保會調解失敗,那我是否可以提出證明,希望法院跳過調解直接開庭,當天解決?

    另,附上之前調解時撰寫的詳細狀況供律師參考,不過重要部分容我以取代名稱代替,謝謝。

     

    ==

    消費關係要旨:申訴人甲方於2011年3月6日透過乙方(網路暱稱)以E-MAIL聯繫向丙方購買OO商品含運費共1888元整。3/8號收到貨品時充電孔無法讓充電線插入,產品無法使用。爾後又發現如電池電量與說明不符,充電問題等多數瑕疵。

    申訴處理經過:於3/8號去信之後,乙方轉述廠商之丙方要求,請我拍攝電源孔部份近照,乙方於3/9日回信已通知技師,在此之後音信全無,經過數次催告未回應。3/17日乙方才通知請我寄回廠商檢測,郵資自付。在此期間內個人自行排除了電源插孔無法插入之問題,但又遇到電池瑕疵,充電時不但充電燈不亮,就算充飽電也無法持續使用網站上所宣稱之時數。
    我於3/18再次告知乙方這些新跑出來的問題,但期間乙方再次不回應,經過催促之後3/24時乙方才再次回應,信件內容還是一樣,希望我寄回給公司檢測。
    因而本人在3/28時以完整包裝寄回,但直到4/7號廠商方透過乙方回應,大意如下:「檢測沒有問題,請再次自付寄回之郵資。」
    申訴事由:因為信件往來緩慢,之後我轉去直接向丙方電話申訴,原本希望能更換新品,但之後相信對方檢測結果,便不堅持換貨。
    當周末我到對方門市去取回,但在取回之後再次測試之結果,發現狀況依然如常,充電燈號與電池皆可能有故障。電話告知之結果對方回應極端沒有誠意,起先約定隔日回電給我,但並未回電,我當日打過去之後還是要求我再次跑去店面與其當面檢測,甚至咬定我可能是燒壞了物品或馬達等。
    原先希望當安分守法的消費者,但自3/8號至今4/14,已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甚至尚未使用到購買的物品。(因理解個人衛生用品若使用過就不能退換,所以只有打開來測試相關問題,包裝依然完整)

    請求內容:請求對方更換新品,並讓我帶回測試七天,確認更換的產品非瑕疵品。
    若無法如此做,那請退還購買商品之費用,匯款之手續費,以及第一次寄回檢測時的郵資。

    ==

  • 老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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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08 16:48 
  • 文章人氣:943
  • 個人積分:4
  • 想順便問一下,自己有做了些功課

    在小額訴訟上我應該主張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

    還是應該主張民法359條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條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