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毀謗名譽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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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2-1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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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1. 該fb頁面應屬公開公開,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足以貶抑名譽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而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建議儘速檢具證據、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依法提出告訴。
- 另外,此類案型也有民法損害賠償的問題,可以考慮在偵查階段先透過調解程序處理,或是在案件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之。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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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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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2-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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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po文具體內容為何,是否有何根據做這樣的發言,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是加重誹謗,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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