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費計算問題
- Fang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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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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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於一個小社區買了一間約20坪的房子,購買時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然而目前收到開會通知,通知書上預計五月開始需繳交管理費,但管理費卻是「以戶計費」,個人認為略有不公,幾點原因如下。
1.此社區大部分都是大坪數透天厝(13戶),店面(6戶),再來就是小坪數住戶(6戶),而我們小坪數住戶占一棟4層樓,還包含一部電梯,且在預估的管理費與建議金額上有捨去金額的誤差。
比如透天戶的「預估」管理費為1357元,
小坪數含電梯「預估」管理費為2468元,
那小坪數的電梯維護及其他費用為2468-1357=1111元,但建議金額卻變為,
透天戶「建議」為1200元,小坪數含電梯「建議」為2400元,可以明顯看出,假設扣掉本身的電梯維護費用1111,我們要比透天戶多出89元的管理費,在使用上我們「一棟樓」包含「六戶」加「一樓店面」所需付的管理費可能為他們透天戶「七至八棟樓」的管理費,我認為以戶計費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
但如果在這次開會提出後,若以投票決議,很明顯的是我們小坪數住戶不利,怎麼投都是我們弱勢,若要爭取以「坪數計算管理費」,對於小坪數的我們該如何爭取呢?是否每次決議都只能依多數投票來決定?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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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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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管理費的計算方式,請問當初管委會成立時應該有通知住戶開會確認規章,您有出席會議嗎?如果是經過住戶們的同意按規章上規定繳納管理費,您有不服就必須在會議中提出方案說明,修改現行規章,也可以委由律師陪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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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ng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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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1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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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Lewis/主持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管理費的計算方式,請問當初管委會成立時應該有 ... (恕刪)
目前是收到開會通知,內容有兩份,
一份為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次要開之會議),內容有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改善表,須於報到時交予,彙整後於會議後交由管委會討論,且不接受口頭提案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事項,住戶規約條款增刪修改討論案
另一份位社區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例行記錄(今年3月),出席人為管委會五人,內容有
1.公設點交相關事宜討論
2.社區管理費預算編列及收費金額討論
想請問,這個意思是說目前管委會已經討論出相關預算與收費金額要與住戶討論,並於此次「會議」讓住戶清楚「社區管理費預算編列及收費金額」,若住戶認為這個編列以及收費金額不妥,需於開會報到時將建議寫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改善表」。
還是說此次開會內容是「住戶規約條款增刪修改討論案」包含預算編列的部分,若有其他建議事項可以寫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改善表」,經管委會討論後再看是否要執行?
還是要這次開會的時候再去問清楚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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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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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一般管理委員會費用的部分通常都由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酌定,管委會負責收取,倘您與其他住戶覺得不公平,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修訂,列入社區規約,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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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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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1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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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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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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