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醫療重建籌集金費
- 小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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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4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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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在去年加入了一支創業團隊的行列,長久的日子相處下來共同經歷了許多的考驗及磨合,使我們彼此有了基礎的信任及深厚的情感!最近基於關心團隊其中兩位女性夥伴成員的身體狀況,才暸解說,兩位夥伴成員在兩年前因公務的繁忙出了一場重大車禍,導致顏面及身體嚴重受損,兩年下來身體的狀況好不容易才調整到能夠正常的做一點事,但受損的牙齒基於許多因素尚未裝定,目前兩位夥伴成員基於社會責任而繼續努力執勤,但因著團隊尚不成熟,部份的經費只能留作預備金繼續維持公司的運作,本人想為了兩位夥伴成員募集資金幫助她們牙齒能早日修複!請教律師:
1.以我們目前的狀況若要完成醫療重建,在法律上(募款、集資、贈與、贊助、饋贈)我們符合哪一種方式能夠去為我們的夥伴籌集金費呢?
2.所屬的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有哪些?
3.相關的法令、條文有哪些?
勞煩律師在百忙之中能夠不盡其煩的給予協助回應!
願神大大祝福律師福杯滿溢!接案的案件百戰百勝!感謝您! - 陳昱凱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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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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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攸關醫療問題請與衛福部聯繫,貴公司為籌措資金購置醫療相關設備,須特別謹慎,俾免觸法受罰,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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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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