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加重誹謗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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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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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您並未陳述辱罵或毀損名譽之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說明,惟須注意實務上會以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真實惡意原則"做一審視,倘對方之言論係經過查證且係事實,可能就無刑法誹謗罪嫌,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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