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簽訂公司合約書
- 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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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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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之前於一家公司任職,大約是2017年12月初進這家公司的,那時公司有給我們簽公司規章,裡面差不多就是休假、曠職、請假的內容,但由於我這個月曠職4天,老闆跟經理說按照合約書上所寫向我要求賠償,但我看了合約書上所說,曠班每分鐘求償10元,那按照我那4天的時數(共33小時),總共要扣19800元,但我一個月薪水25000元(含全勤),換算日薪一天不到1000元,但我那4天卻要被扣將近2萬,請問這樣的合約書合法嗎?因為公司一直強調我已經簽名了,那這樣我該如何自保呢?
再來就是,因為公司強調我一進公司時(2017/12)就簽下合約了,從我一進公司到目前為止,我是這個月06月才轉正職人員,其餘時間都是兼職,而且公司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是我這個月轉正職才保的,這樣公司是違法的嗎?那我又該如何自保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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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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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是倘您公司符合尚開法文規定,自須幫您投保勞工保險,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提出請假扣抵薪資不合理及未投保勞健保事宜,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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