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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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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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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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該行為人如有利用網路散布您的私事給不特定人知悉,達到您名譽減損之程度,則您可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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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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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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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世宗律師/所長 (王世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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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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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63 │ 律師證號:(71)臺檢證字第0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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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您的描述,對方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建議您盡快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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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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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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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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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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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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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最近一個月一直有人辦小帳來密我身邊的人把我私密的事情告訴別人」這部分,如果對方是針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可能成立的是誹謗罪,但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比較嚴謹,有實務見解認為雖然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為真,但只要對方提出的證據資料足以使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可能無法論以誹謗罪,除此之外您也要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對方於發表該等言論時明知所言並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是否為真實,才能以誹謗罪相繩。另就「還在網路上影射罵我」,如果對方是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上發表,可使不特定的網路使用者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則會構成公然侮辱中「公然」的要件,但根據您的陳述尚無法判斷對方用字遣詞是否構成侮辱,建議提供對方具體言論內容、截圖、相關資料等以利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家事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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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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