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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太太(乙)要提告丙小姐訪害名譽及毀謗罪,毀謗文字中有提到甲太太,請問:1.甲先生是否得單獨對丙小姐提出訪害名譽之訴2.根據的法條為何?請惠予解惑,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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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12 23:57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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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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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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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13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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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同時聲請證據保全,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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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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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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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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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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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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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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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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