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明知員工無照還借車
- 王世宗律師/所長 (王世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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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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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依據上述條文,您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雇主應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您盡快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以上答覆供您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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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 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 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換言之,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自應 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 例意旨、88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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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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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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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
- 閣下可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對僱用人與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加入WeChat(微信)帳號(q6789336)將我們設為好友,本所就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以及多年執業累積豐碩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為您排難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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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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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是就刑事責任而言,因雇主並非造成車禍之人,是在刑事上要成立過失傷害罪嫌可能會有疑問?就民事部分倘員工係在執行職務,您可以據上開法文請求雇主連帶損害賠償,此部分涉及損害金額的部分,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求償,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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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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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世欣 (黃世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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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雇主既然把車借給無照的員工,那麼雇主就是對於後續無照的員工駕駛車輛導致你受有損害這件事有過失
不過要看你具體的損害是什麼來決定訴訟策略
如果有受傷,那麼你可以一併告這個雇主過失傷害(把車借給無照之人駕駛,顯然有預見車禍事故發生的可能),若沒有受傷而只有財產損害(車損或物品損壞),那你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88條的規定要求這個雇主賠償你的損失
不過特別要注意的是,員工無照的情形雇主是不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如果雇主事實上是被他員工給騙了,根本不知道員工沒有駕照的話,那麼有可能是不用負責的,不過這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而定,而且既然你說雇主是明知的,那麼當然要對於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最後提醒你,相關權利的主張有時效限制,要記得趕緊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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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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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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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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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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