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遭市政府公寓法第35條、第48條第三款開罰問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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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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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管委會針對某些款項有決議使用之權利,並無違法問題,但若是私自將公款私用可能會構成侵占或背信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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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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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是倘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係因公寓大廈事務聘請律師,似應無不得使用公共基金作為支付律師費用,惟此部分您可以檢視規約是否有規定?倘無,未免日後再生爭議,建議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表決,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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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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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處罰之對象及事實內容而定,若是針對社區事項且是處罰管委會,則應仍屬社區事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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