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糾紛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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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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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須證明有事先向對方說明車輛發生事故之瑕疵,不然對方可以主張瑕疵給付,可請求解約或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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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9 17:50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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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就民事瑕疵擔保責任理由,向你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恢復原狀。你應就當時交車狀態以及相關事實附理由具狀對應答辯。以證明當初交易之際;買方便已經知道車輛受損狀態,並且發函拒絕對方賠償或是解約請求。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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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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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雖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但出賣人出賣時有告知依民法355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三、所以若你出賣時有明確告知瑕疵,且明確寫在買賣契約書上,你可以主張不負擔保責任
四、又買受人有從速檢查通知義務
五、所以本件不能一概而論,要看你們當時買賣過程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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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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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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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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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劉美蘭 (美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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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0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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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已事先告知物之瑕疵(汽車有事故),且對方雖發見瑕疵卻未立即通知您,原則上無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仍須視雙方交易及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而定。建議可先發函主張您的權益,與律師諮詢後續處理。
歡迎您來訊詢問,我們需要進一步瞭解您的案情,以給您較為全面的分析。
如有任何問題或有撰寫文件需要,歡迎以Line/ FB /E-mail線上法律諮詢本所。
~美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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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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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法您有告知瑕疵的義務,但對方也有從速檢查的義務
您的問題也涉及了當初買賣的過程與契約如何約定的問題
因此對方是否能要求解約無法一概而論
需要視具體情況判斷
若對方堅持要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您可以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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