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探視小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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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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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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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與對方協調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可考慮提起訴訟,並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供法院參考,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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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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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18:28 最後編輯日期:108-02-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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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就探視時間與對方進行協商,若無法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家事法院提出探視權酌定訴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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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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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倘您並位擔任權利義務行使,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權,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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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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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就探視時間、方式、如何交付、內容與對方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家事法院提出探視權酌定訴訟。提出酌定探視權訴訟時,你可以依你自己的時間、工作、提出一份最符合自己可以實行的探視計劃、時間、包括春節、國定假日、暑假等,探視的方法、交付地點、交付方式,遞交法院,由法院參酌後為裁定。
- 若日後有改變,你有需要再改變方式,你可以提出改定探視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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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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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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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們可先自行協議探視的時間與方式等,如無法達成協議可考慮向法院聲請酌定交往會面方式,如尚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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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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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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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以先就探視時間地點方式與對方協商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探視方案
以維護自身的探視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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