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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貨公司被要求簽切結書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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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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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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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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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哈哈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簡單來講,不管是否滿20歲,,如果我是你,我根本拒絕簽那一份莫名其妙的文件,我也不知道警察依法可以做什麼筆錄,反而是,如果店方強迫你們簽文件或將你們強行留置的話,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