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2012美容展期間有刊登一台儀器的說明於大會場刊上,因為稿件並非公司所製作,現在收到通知說:這台儀器的說明,屬醫療器材,違法刊登,最高處60~2500萬罰款. 4/18需要到案(衛生署)說明,我方該有如何作說明,可以避免罰款????????
因為敘述的文案是外包的學生美工上網去抓別人網頁的資訊,因此,我是否可從哪種方式切入點,進行4/18到案說明的內容,例如:儀器的進口貨單說明,還是?當時美工上網去抓的別人網頁資訊說明.該如何進行下一步,是比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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