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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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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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您好:
您的繼母可以本人親自帶出生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出生的文件(文件如是國外製作者,需譯成中文,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如來不及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亦可向國內公證人申請翻譯認證。)、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出生日期登記。若本人無法親辦,也可以由國民身分證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例如:您)或是委託其他人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開始辦理國民身分證的時候,出生日期登載錯誤的原因,是文件單純的誤載誤繕,還是有資料不實或偽造、變造的問題,可能會被詢及或出現相關的爭議,要請您特別留意。
其次,關於您標題提到的收養問題,依照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所以,您的繼母只要長於您16歲以上,就符合收養的年齡要件。
以上謹請參考,如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直接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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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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