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販售韓國購入未標示中文標籤的隱形眼鏡洗眼液收到衛生局行政處分陳述書
- Jo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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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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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是大學生的我,去年去韓國時,在當地購入一瓶隱形眼鏡藥水,但因自己沒有收入也沒有用到這個產品,想說可以在網路平台販售換現金,但先前不知道這個不可以販售,上架後販售價格為$199,但一直沒有賣出,目前產品還在我這,上架的照片皆為自己拍的,內容部分沒有打到成分等,只說明了商品的品牌及用途和購買來源和效期,因為商品是韓國購入所以也沒有標示中文。
先前未收到平台等的信件通知,今天放學回家收到嘉義市政府的來信,主要是說我違反了藥事法『臺端於xx購物網站,網頁下載日期:108年3月26日)刊登販售“韓國帶回全新olens隱形眼鏡0-Purus隱眼保養液洗眼液15 Om1添加B5李聖經」(案件編號:108W36xx)醫療器材廣告,涉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案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8年3月26日查獲,並於108年5月24日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本府依法通陳述意見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二,藥事法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四,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五,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六,藥事法第91條第1項:「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七,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於下禮拜一攜帶身分證、私章、產品到局說明,於十日內提出陳述書,但因為我目前還在就學中,下禮拜一無法到局說明,想請問這樣的話怎麼辦?可否改時間呢?
另萬想問陳述書要到哪裡下載呢? 陳述內容要怎麼寫比較好呢?
因為目前還是窮學生,看了上述的罰款真的覺得很害怕也壓力很大,平時沒有對這方面的法律了解,第一次遇到不知道如何處理比較好,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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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0 20:32 最後編輯日期:108-05-3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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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藥事法)的問題,你應盡速就過去相關證據附法律理由,具狀意見書至衛生局爭取輕判。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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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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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委請律師撰寫陳述意見書,並建議您帶著意見書親至衛生局說明,較能有爭取免罰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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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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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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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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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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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31 09:54 最後編輯日期:108-05-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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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e,您好:
基於藥物管制和衛生安全考量,藥事法明定非核准登記在案的藥商,不得從事藥物之販賣或廣告,否則會有行政責任。
依照您的敘述,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的來函,應是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第65條、第92條第1項課予你罰鍰的行政處分。您可以先寫陳述書給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說明您的情形,客觀上藥品數量相當少(只有一瓶,是因為自用不到才想轉讓給他人),非專營藥品販賣、廣告行為,且主觀上亦無專營販賣、廣告藥品之故意。看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是否能具體審酌,而不予或課予較低的罰鍰。
如果您不服該罰鍰的決定,可以依訴願法第1條向嘉義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向臺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陳述書可以參考附件(請點我),或是直接到嘉義市政府的網站上下載。如果星期一無法親自到局說明,亦建議您先以電話聯絡該局處承辦人員,看可否約其他時間,或以其他方式替代處理。如果您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您直接以Line或手機與我聯絡,以提供您專業而周全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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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手機:09317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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