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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 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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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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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婆婆有四個兒子 我先生是老三 我婆今年初過世

    我們去申請財產清單 才知道她的財產只剩幾百萬 我婆五億多的財產全部在生前用贈與的方式給老二了 (是自願或是被偷處理 我們無從得知)其他三兄弟都沒有 

    請問生前贈與確實可以完全排除特留份嗎

    其他三兄弟真的沒有其他辦法了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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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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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可以主張算入遺產範圍內,所以遺產總數會增加,特留份金額也會隨著增加。而不在過世兩年內的贈與,也可看看是否可主張特種贈與的歸扣。再來,如果不屬於特種贈與的歸扣,進一步可嘗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贈與契約的簽章是否本人所為(涉及是否偽造文書)、贈與的時間點當時贈與人健康狀況是否有意思不清的問題(例如失智症)等等,來判斷當時贈與是否是基於贈與人出於本人意思所作的贈與,以及贈與是否真的有效,倘若調查後發現贈與的效力有問題,就可主張歸入遺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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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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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是倘您婆婆係在有明確意識表達下,其身前倘係以”贈與”方式為之,即無特留分之違反,倘以遺囑方式為之,則會有特留分之是用,且倘係在過世前2年內為之贈與,是可以將該贈與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至於就生前贈與部分,倘有疑義,可以先調閱贈與契約釐清有無偽造文書情事?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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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8:03 最後編輯日期:108-05-3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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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生前贈與沒有特留分的問題,只要是婆婆生前自由意志下所做的贈與行為均為有效,除非舉證證明這些財產的移轉行為是違法的,例如老二以偽造文書或其他犯罪行為移轉財產。

     

    2、所謂兩年內之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是指在遺產稅的計算而言,是國稅局核稅時可使用的法條,繼承人並不能據此去主張繼承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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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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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小文您好,

    依照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國家對於遺產稅的課徵權利,而不是「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換言之,繼承人所得繼承之財產範圍多寡並無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適用。

    您現在的重點應該在爭執婆婆生前是否真的有贈與給老二,還是老二自行移轉。如婆婆真的有贈與,那麼贈與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欠缺,包含:被詐欺、脅迫或者是在無意識能力或意識能力欠缺下所做的贈與都是可能的爭執點。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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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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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兄弟爭產衍生的刑事案件,依您所述,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提告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無法純就民事為主張,惟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為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胡世光律師

    電話:03-216-0363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號3樓

    手機門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

    EMAIL:who776776@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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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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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能看生前移轉的時間點是否有可疑之處,否則會難以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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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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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5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超過二年之贈與,即無法列入遺產計算,可能僅能針對當初贈與之真意,加以蒐集證據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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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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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超過二年之贈與,無法列入遺產計算,可能需整理贈與當時之證據,證明當時贈與之真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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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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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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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侵占以及偽造文書)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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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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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688號
  • 小文,您好: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在本條立法理由與諸多法院判決中已說明,是為避免被繼承人利用贈與生前財產的方式,來避免死後債權人向其繼承人追償(因為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之債務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而援引遺產稅法的規定制定之。但是,繼承人並不得援引此條來爭執其特留分。

     

    依照您敘述的情形,應設法蒐證去釐清婆婆生前的贈與是否有效,例如:是否被詐欺或脅迫下而為之,而動搖其贈與行為之效力。此外,婆婆贈與給其二兒子是否用在婚姻、分居或營業的用途上,而得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權。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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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手機:0931703711

    LINE ID:saholia

     

    因客戶繁多,為免遺漏而遲延處理您的問題,請勿寄電子郵件或於論壇直接回覆。

     

     

  • 案件請聯絡:0931703711、Line ID:saho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