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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分土地之問題

  • kev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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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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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請問我與長兄有一塊地共同持分,我多次向他提起未分割前不可擅自使用(全部) ,自目前為止 長兄仍然使用並持續耕種,並且用我名義申請相關煙害賠償金,請問是否長兄已觸法不當得利 、用我名義申請賠償金之偽造文書,是否還會有竊佔罪  請各位先進幫忙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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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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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首先要釐清長兄使用共有土地耕種之原因為何,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等。

    其次,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擅自占有共有物,並排除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權利,可能會構成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給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刑事部分,可能會涉犯竊佔罪。

    冒用名義申請相關煙害賠償金,可能會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等。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kev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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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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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此土地各1/2 ,無分管問題,所有權只有我跟我兄長各1/2 

    謝謝 煩請指教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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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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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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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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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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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2:42 最後編輯日期:108-06-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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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

    1.你們可就民法相關規定,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2.未經同意使用土地耕種部分也可就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按比例(2分之一)外加利息向長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返還。

    3.刑法部分對方可能有涉嫌竊占罪的問題。

    4.冒用你名義詐領賠償金,也有可能涉嫌偽造文書的問題,這部分可以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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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v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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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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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 各位先進

    請問一下 何謂租金 利息 大約如何計算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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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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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刑事告訴,爭取對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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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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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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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您所述的問題,為維護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68-379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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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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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制止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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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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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不動產使用,可能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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