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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減損與鑑定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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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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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一、勞動能力減損的意義

     

    在車禍案件或是傷害案件,除了醫藥費與住院費用外,常常會遇到的一項損害賠償項目是「勞動能力減損」,意思是當事人因為對方的傷害(車禍撞到或是毆打致傷),導致身體有一部分機能受損,影響日後工作能力,這部分的損害,在司法實務上可以量化為金錢賠償,就是「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賠償。

     

    最明顯的例子像是鋼琴老師因為車禍而手指頭永久受傷,導致日後彈琴受到影響,或是職業運動選手因為車禍而導致日後職業生涯受到影響。當然,在一般白領或藍領,也有可能因為受傷,而導致日後工作能力受到影響,例如坐辦公桌的因為車禍而日後無法久坐,或是工地工人因受傷而無法搬重物,這些都算是勞動能力減損。

     

    二、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方式

     

    目前司法實務對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大多是透過醫院,特別像是台大或成大這樣的教學級大醫院,會請當事人到醫院就診,並且評估當事人本來的工作性質後,衡量傷勢與日後影響,給出一個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例如勞動能力減損40%,法院通常依據這個數字,計算勞動能力減損。

     

    例如,小明35歲車禍前月薪本來是5萬元,但是車禍後勞動能力減損40%,則相當於月薪會從5萬元變成3萬元,所以小明的勞動能力減損金額每月為2萬元,計算到小明65歲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0年,則每一年小明等於損失24萬元,未來30年相當於損失24萬元x30年=720萬元。(司法實務上會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利息」,這裡只是提供一個大概的數字金額)。

     

    三、勞動能力減損的爭議

     

    實務上勞動能力減損,因為是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常常是求償金額中最大項的一項,因此爭議也很大,包含鑑定時傷勢是否穩定(傷勢若不穩定,鑑定就會失準),以及鑑定時評估的工作內容是否準確。

     

    另外像是當事人原本月薪的認定是否過高或過低,例如車禍前曾經有好幾份正職工作,但最近的一次工作是因為要照顧重病的家人而換成半正職的工作,則原本月薪的認定應該如何計算,也會有爭議。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987 號民事判例就提到:「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

     

    四、結論

     

    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時常是車禍求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項目,也會是最大的爭議來源,而鑑定出來的結果,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因此在鑑定前、後,就鑑定機關的選定、鑑定結果的評估等,都要特別注意,建議就此部分還是尋求律師的協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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