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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低於市價又沒問貨物來源,小心構成故買贓物罪(下)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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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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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上一篇我們提到有不少實務見解認為故買贓物罪限於「直接故意」,但是其實也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像是: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2876 號刑事判決:「(一)刑法第 349  條第 2項之故買贓物罪,固以『知情』故買為要件,惟此所謂『知情』,係指行為人在買受之時有贓物之認識,並非指行為人於買受時『明知』係贓物,此由該條項並未規定「明知」為贓物而故買之直接故意為構成要件即明。是以,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應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質言之,對於所買受之物,毋庸認識其係犯何罪所得之物,及其犯人為誰,均可成立該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524號刑事判決:「且按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質言之,對於所買受之物,毋庸認識其係犯何罪所得之物,及其犯人為誰,均可成立該罪(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2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 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成立要件,至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而仍收購之,即應成立故買贓物罪。」

     

    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的結論

     

    因為實務見解對於故買贓物罪的看法這麼分歧,一派認為限於「直接故意」,一派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所以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就此問題提出討論,結論是認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是以,刑法故買贓物罪之成立,固以行為人在買受之時有贓物之認識,始克相當,然此所謂贓物之認識,並不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限,亦不以知其詳細為限,即令對之具有概括性贓物之認識,或雖所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予收買,亦應成立本罪。」

     

    六、故買贓物罪的「間接故意」重要標準:遠低於市價、來源不明

     

    那怎麼認定故買贓物罪的「間接故意」呢,實務上最重要的兩個標準是「遠低於市價」以及「來源不明」。

     

    像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858 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明知涂○○所兜售之上開牛肉遠低於市價,且涂○○又不願表明該批牛肉之來源,顯不符常情,相當可疑,被告竟未查明,可見被告對於該批牛肉之來源是否合法並不在意,對涂○○兜售之上開牛肉為來源不明之贓物,應有預見,詎其仍以低價向涂○○購買上開牛肉,顯具有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意旨:按刑法第 349條第 2項故買贓物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故意,則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而仍收買之,亦應成立收受贓物罪,如不相識者,以廉價或不相當之價格,或未合理交代來源而兜售貨品,因其遠低於市價或來源不明,心疑其為贓物,貪圖價廉或其他考慮,而予以收購之,即應成立故買贓物罪。」

     

    七、結論

     

    因此,「間接故意」也會成立故買贓物罪,而且實務上常以「遠低於市價」以及「來源不明」作為間接故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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