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控前妻家暴恐怖行徑!強叔曬「住院病床照」…右臉險毀容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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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3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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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www.setn.com/E/news.aspx?newsid=576967
內文:2019年7月28日發布 三立新聞網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56歲好萊塢男星「強叔」強尼戴普(Johnny Depp)與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因合作電影《醉後型男日記》(The Rum Diary)相戀進而結婚,不過這對銀幕情侶最後仍以離婚收場,雖然已經離婚了3年多,這對怨偶還是不斷互相指控,接連爆出家暴、贍養費等問題,強叔還曾控訴過安柏故意「在床上拉屎洩憤」。近日,又有新進展,強尼戴普再公開一張自己住院,躺在病床上的照片,強調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據美媒《The Blast》報導,強尼戴普在2015年向安柏赫德提出簽署婚姻資產協議時,爆發了口角,安柏和強叔的代表律師談完後,對這件事感到非常憤怒,便情緒失控地拿起了一旁的伏特加玻璃酒瓶,往強叔身上砸了2次,第一次沒打中,但第二次導致強尼戴普右手中指受重傷,骨頭破碎,最後的診斷結果是「手指幾乎完全斷裂」,動了3次手術才救回來。此外,安柏不僅對強叔砸酒瓶而已,還拿菸去燙強叔的右邊臉頰,害強叔差點毀容。對於強尼戴普方面提出的最新證據,安珀赫德的代表律師則反駁了這項指控,表示這張照片不足以成為任何證據,說明傷害就是安珀造成的,並稱強尼戴普拋出的這些古怪指控,是希望大眾轉移視線,忘卻自己對安珀身心靈虐待的事實。而事情演變至今,網友們一面倒支持強尼戴普,也希望這對昔日愛侶能夠趕快解決這一切。(編輯:孫伊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一)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刑法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安柏對強叔,伏特加玻璃酒瓶,往強叔身上砸了2次,第一次沒打中,但第二次導致強尼戴普右手中指受重傷,骨頭破碎,最後的診斷結果是「手指幾乎完全斷裂」,動了3次手術才救回來。此外,安柏不僅對強叔砸酒瓶而已,還拿菸去燙強叔的右邊臉頰,害強叔差點毀容,如能證實,恐造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刑事傷害罪的部分, 所謂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指對家庭成員有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安柏或強叔有家庭暴力的傾向,可依前配偶的身份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護被害人權益,所謂「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指受害者雖然沒有財產上之損失,也可以向加害者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也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
(三) 現今離婚、家暴的案件越來越多,很多都是一方想離一方不願意離婚,如果雙方就離婚及所述條件均有共識,建議委由專業律師撰擬協議書。倘雙方無共識,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處理提告離婚等事宜,避免因未妥適處理而有後續需負擔不相當之民刑事責任。
謹分享本所承辦成功案例
男朋友暴力對待,律師協助獲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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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找麻煩,律師協助獲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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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8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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