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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男研究員訴離卻曝光外遇 反叛賠元配30萬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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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05 10:24 
  • 文章人氣:356
  • 個人積分:7278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新聞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69264
    內文:
    2019年7月31日發布  自由時報    記者 溫于德/台北報導

    一對夫妻因丈夫工作關係,返台入住中研院宿舍,但夫妻後來分居,擔任研究員的丈夫提離婚訴訟;然而,人妻在法官調查離婚案件時,驚見丈夫與另名女子共遊世界各地近10次,還以通訊軟體互表愛意,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被告2人雖均否認指控,但士林地院仍認定2人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情誼界限,判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這對夫妻1997年3月29日結婚後原居住在美國,後因丈夫受聘中研院,2007年返台入住機構宿舍。
    人妻前年提告指,丈夫2015年元月搬出宿舍與她分居,並在同年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另在隔年終止借用宿舍,逼迫她搬出宿舍;後來在離婚訴訟中經承審法官調查,她才發現,丈夫自2014年起與一名女子多次共乘班機出國,共遊世界各地近10次,日數合計超過150日。人妻也說,丈夫後來被兒女發現曾以通訊軟體與該名女子互表愛意,且女子在夫妻離婚訴訟期間,竟參加丈夫家庭聚會並拍照,可見兩人交往已有時日;此外,丈夫在離婚訴訟審理期間,不實指控她浪費金錢導致加庭財務困難,且當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訊問被告2人有關出國遊玩一事時,2人未據實以告,可見2人想藉著離婚訴訟逼迫她簽字離婚。被告2人雖承認有搭乘同一班機前往同一國家,但無法證明2人共同出遊,且認識4、50年的2人,是飲食習慣相近的朋友,單純朋友搭乘同一航班出國可相互照應;2人強調,男方出國是為出公差、女方則是自行旅遊,抵達當地後多數行程分開,僅偶爾會共同用餐。至於對話紀錄,女方雖稱「我知道你很愛我的」、「多謝你的愛」等語,但這是女方用字遣詞習慣,「經常容易將關愛均講成愛而已」;家庭聚會照片部分,因2人從小是鄰居關係,女方與男方家人相識,當天恰好有空,受邀參加聚會;另就被控共謀逼迫離婚一事,2人均稱純屬人妻個人想法。

    法院認為,被告2人以通訊軟體對話時,用語確實親密,且2人自2014年至2018年間,共乘班機出國次數達12次之多,又均未告知元配,因此認定2人並非普通情誼關係,已侵害元配配偶權,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人妻30萬元。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 丈夫在未離婚時與女子出遊多次並經通訊軟體對話時,用語確實親密,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雙方應互相協力生活之圓滿幸福,夫妻互守誠實是很重要的,配偶之一方若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及安全時,就是侵害到他方權利,因此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關係、通姦或有親密關係時,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妻子是可請求損害賠償的,如依社會一般觀念,已造成動搖婚姻關係之圓滿幸福及忠實目的時,可連同配偶與第三者請求賠償,丈夫於2015年元月搬出宿舍與她分居,並在同年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另在隔年終止借用宿舍,逼迫她搬出宿舍,如果宿舍是基於丈夫工作的身分才能申請的話,妻子因為丈夫終止申請宿舍而被迫搬離宿舍,應該認為妻子沒有不履行同居義務,而是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既然是丈夫先離開的,依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妻子可主張丈夫未履行同居義務而訴請離婚。


    謹分享本所承辦成功案例

    遭訴履行同居義務,律師協助反訴確認婚姻無效,一次贏二件訴訟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6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1

    請求損害賠償,律師協助免賠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6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9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4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9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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