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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之保密協定與工作交接問題

  • 史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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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9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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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關於離職之保密協定有些問題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前幾天於台南光洋應材離職, 離職前擔任助理工程師一職
    在辦離職程序時, 有幾個項目要我填寫, 但我不配合
    1. 工作項目     (此為須遵守保密協定之保密項目)
    2. 工作交接項目 (此須找個人填寫交接)

    由於我認為
    1. 工作項目不應由我填寫, 應為公司填寫完後, 如果我同意這是我的工作項目
       我再於保密同意欄上簽名

    2. 由於我之前並無人交接任何工作項目給我, 且個人又無創造任何工作
       因此我不願在工作交接項目上寫任何東西

    3. 我有於7日前提出離職申請(未滿半年), 因此我認為有足夠時間給公司修改
       (我一拿到單子就先跟人資說了我的疑慮, )

    4. 就算公司要告我, 也須等我有洩密才能告我吧?!


    由於今日收到人資警告, 說我不配合就要由法務部出面
    因此我想請教一下, 我這種行為是否有任何問題 ?! 或是這種情形能告我什麼?!

    PS 我知道有人會問我說為什麼要找自己麻煩, 隨便寫一寫交差就好了,
       但這一切都是有原因的, 只是原因落落長就不細說了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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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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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由你寫對你有利阿,盡可能的將之限縮範圍,對你不見得不利

    如果你不願意寫明白,建議寫當時找你進來時的招募人才公告寫的工作項目,

    不過那個範圍又更廣了,不見的對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