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配偶權
- o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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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7 16:28 最後編輯日期:109-01-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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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外遇了,他說小3有小孩了,為了要對小3和小孩負責,一直逼迫我簽字離婚,我們自己本身有兩個小孩。這些都是從聊天對話中說出了(我有把對話紀錄截圖),之前他們宣稱是朋友關係,先生也在去年5月底時說要彌補我,帶我出國散心,結果從別人口中發現,它們從去年3/2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斷過!
目前都只有先生單方面在回應,請問可以以截圖方面去告對方侵占配偶權嗎?
先生目前打算分居(已有租屋,2月開始搬出去),等半年到要去法院申請離婚
另外我不想離婚,如果告侵占配偶權,最後會離婚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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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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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245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謂縱容,乃事前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之意;宥恕則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原宥及寬恕而不追究之意。又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並須待積極之證據證明,方足當之,尤應參酌告訴人前後客觀上之行為,以綜合判斷告訴人是否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諸如:知悉姦淫行為之時間為何、知悉後有無提告、其事前有如何之表徵縱容或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態度等節,客觀認定之。
-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參照)。足認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不忠誠,為通姦或相姦行為,即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 相姦罪之構成要件,祇要男女雙方一有性行為其犯罪即為成立,若配偶涉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傷害夫妻一方之情感及破壞家庭生活圓滿與婚姻誠實互信基礎,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涉犯刑法第239條之罪,僅配偶得提起告訴。
- 刑法第245條第2項所定「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該條項所謂縱容,乃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之意,宥恕則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又配偶告訴權並非一有縱容宥恕,即永久喪失,而係僅喪失對其縱容或宥恕之通姦行為的告訴權,對於該次行為以外之其他行為,並無此等效力,即使於縱容之情形,縱容後亦可撤回繼續縱容之意思而回復其告訴權;故於宥恕之後,行為人竟復萌故意,與人續行通姦,則其配偶仍可行使其告訴權,不因曾有縱容或宥恕行為而喪失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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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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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倘單純對話紀錄,實務上除非通姦與相姦者承認,否則是無法成立本罪,惟倘相姦者業已懷孕,是會成立本罪,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對方配偶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再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先生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因有外遇人非您,您先生要訴請裁判離婚可能有難度;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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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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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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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已構成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該截圖對話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截圖應顯示對話的時間,另對方行為的可責性應相對來得高,所以對方要主張訴訟離婚較為困難,建議先消極以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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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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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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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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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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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是對方,只有你可以起訴請求離婚,對方無權請求離婚,侵害配偶權可以向配偶和第三者請求連帶精神賠償,不需要證明到有發生性行為,只需要證明雙方有不正當交往,例如牽手,親吻,擁抱,約會等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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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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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配偶以及小三)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通姦)的問題,你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你可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對方則無。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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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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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以以截圖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請求先生與小三負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責任
但要注意有二年時效的問題
另外離婚部分,由於對方有外遇且無故未履行同居義務在先
即便法院認為婚姻已有重大破綻,先生的有責性亦較高
因此由先生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低
建議您若目前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先向律師諮詢目前的蒐證方向與未來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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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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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3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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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謂配偶間所應互負之誠實義務,對照刑法第239條所定通姦、相姦罪責,民法第1001條所定同居義務、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所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構成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等規定觀之,該義務之內涵應係指配偶一方不應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同居等不貞行為,或雖未於婚姻以外有性交、同居之事實,而與第三人間有與性交關連、專屬夫妻共同親密生活之對話(如俗稱之鹹濕對話)、肢體接觸及互動。此等專屬配偶間親密生活之關係,法律性質上應解為婚姻上之人格權,第三人應予尊重,不容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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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有小三的資訊,可以只告小三侵害配偶權。但是要注意2年時效問題。
2、如果您不希望與對方離婚,應該積極改善婚姻關係,避免遭法院認定離婚雙方都有責任。
---就您所述的狀況,涉及到我方如何提告,以及避免遭對方提告離婚,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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