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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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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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車禍案件,依您所述,相關細節及法律上重要爭點尚不清楚,且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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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肇事責任問題,建議可以先聲請車鑑會進行鑑定,且對方之請求也要提出相關單據為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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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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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您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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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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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初步分析表,可以判斷初步肇事責任歸屬,不過一切還是要依照交通鑑定報告結果為準,要蒐集好完整資料,例如行車記錄、肇事現場監視器畫面等等,爭取有利的鑑定報告結果,沒有過失的話,就沒有後續民刑事法律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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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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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你要一定要先蒐集好證據:
1、道路交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記載: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表。
2、其中尤以初步分析表最重要:上面有當事人彼此間責任初步分析,如果你對於自己部分認為有問題時,你可以自費向裁決所或交通事故車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3、還有保險的問題,如果要和解一定要記得扣除保險金額,你仍須要負擔多少,你覺得合理?
二、如果鑑定結果你的肇責、肇因比較大時,和解時,要記得
1、對方是否有過失,一定要主張過失相抵
2、如果有保險,一定要主張扣除
三、因為對方或所載之人有受傷,因為你可能要面臨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的刑責問題,所以裏面臨的壓力較大,但也不要對方獅子大開,你要接受
四、在民事面臨求償時,不論是財物的損害、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醫療器材所需費用、看護費,你都必須一一檢視對方所提出醫療證明、收據是否屬實、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否有必要等,金額的算法是否符合法制、法律規定等。
五、所以當面臨刑事且高額的賠償的和解,建議你委請律師協助加入訴訟程序,較為有利。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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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你要一定要先蒐集好證據:
1、道路交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記載: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表。
2、其中尤以初步分析表最重要:上面有當事人彼此間責任初步分析,如果你對於自己部分認為有問題時,你可以自費向裁決所或交通事故車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3、還有保險的問題,如果要和解一定要記得扣除保險金額,你仍須要負擔多少,你覺得合理?
二、如果鑑定結果你的肇責、肇因比較大時,和解時,要記得
1、對方是否有過失,一定要主張過失相抵
2、如果有保險,一定要主張扣除
三、因為對方或所載之人有受傷,因為你可能要面臨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的刑責問題,所以裏面臨的壓力較大,但也不要對方獅子大開,你要接受
四、在民事面臨求償時,不論是財物的損害、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醫療器材所需費用、看護費,你都必須一一檢視對方所提出醫療證明、收據是否屬實、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否有必要等,金額的算法是否符合法制、法律規定等。
五、所以當面臨刑事且高額的賠償的和解,建議你委請律師協助加入訴訟程序,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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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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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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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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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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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肇事責任的部分可以透過車禍鑑定釐清
賠償金額亦須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
若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您覺得不合理
可以先要求對方提出計算基礎與依據
若仍無法達成共識,進入訴訟後您可以針對對方提出的賠償項目一一答辯
由法院認定最後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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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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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1 22:38 最後編輯日期:109-02-0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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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是原則。但有一種情況不是這樣解釋,就是轉彎車跟直行車在同一車道的時候。這個有判決可供參考。
二、除了這個部分還要考慮對方車速。
三、車禍第一時間就是要先聲請保全證據。例如監視器之類的,如果時間一久的話就會洗掉就不見了。
四、在鑑定階段就要傾盡全力了。
五、另一個要注意的是對方的復原狀況,有時候對方都已經康復了但就會裝病。如果你能搜集到對方好好的證據,那麼賠償金額就可以壓低。
六、我摘要一則轉彎車勝訴的判決供你參考:「綜上所述,足證遊某於最外側車道等紅燈轉為綠燈後超速前進,又未注意車前被告車輛有打方向燈準備右轉之行進狀況,致其發現與其行駛同一車道之前方被告車輛即將右轉時,閃避不及而撞上圓環路邊的路燈燈桿,被告與遊某既係行駛同一車道又是在遊某前方,故被告應無過失可言。因此,被告抗抗辯為有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修復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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