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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居需要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嗎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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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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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分居要求可以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嗎

    女兒:2009.7 (11歲) 兒子:2015.10(5歲)

    兩位子女都在台中受教育

     

    2018年10月

    對方提出辭去台中工作 找到美國工作 答應三個月台灣試用期+三個月美國試用期後一同接去生活

    2019.05月初  (期間我在台中照顧小孩跟工作)

    自美國離職回台南陪伴小中風婆婆順便找工作

     2019.07月

    找到美國的職缺 2019.07-2019.11在台北受訓後 未適任離職 2019.11-2020.12 斷續待台南 及台中時間為  4:1(在台中的時間是被我強迫的)

     

    201810到2019.12轉換三個工作轉換工作期間在台灣的時間 多在台南 理由是陪伴他母親 但他選擇的工作並沒有在台南 也沒有在台中

     

    2019.12月

    到深圳工作 直至新冠肺炎過年前返台到現在都在台北桃園辦公 

    在台灣的工作期間 放假日 仍是回台南

    兩人已無夫妻之實

     

    2018.10月至今 小孩都在台中念書 我身為唯一照顧人 並斷續有自己的工作

    而放假對方不會回台中 唯一可以接受商量的是把小孩帶去台南過周末

    這期間形同分居 而長期下來 已養成他認為有給家用 可以不需要陪伴小孩 可以選擇要或不要顧小孩

     

    請問:我可以先存證信函寄出請求分居  並要求他必須履行父親的照顧義務??還是其他建議??直接訴請離婚???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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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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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如果有離婚的打算,可直接向法院請求調解離婚,法院調解中除離婚、財產及子女監護等議題外,也可協議分居或其他替代方案。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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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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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你好,後續是否分居或是離婚,必須端視你後續個人意願,若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則已經構成判決離婚事由,相關訴訟方向你可與律師詳細討論後在做決定。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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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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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是首先法律規定夫妻負有同居之義務,您要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分居情事,有違法律規定;次按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惟您並無說明所要離婚事項,是無法予您較詳細說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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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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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案情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案情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如果不熟悉相關法律,我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保護您的權益。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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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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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因為工作而分居是無法構成裁判離婚事由的。

    2、但是如果已經分居達六個月,我方就可以訴請法院著訂監護權、扶養費等。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起訴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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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3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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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再蒐集其他事證,畢竟若只是以分居為由,在訴訟上仍有較大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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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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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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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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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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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0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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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先與律師會面諮詢詳談,才能了解您的需求與目標,如您已無欲維繫系爭婚姻關係,再進一步檢視您所持有之證據資料是否足夠提出離婚訴訟,以及判斷爭取子女監護權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