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書內容疑問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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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4-0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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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就違約金部分需審視兩造所簽訂契內容,倘您認為契約內容對您不利,您即無須簽署,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草擬相關契約內容;至於就是否有刑民事責任部分,需視對方有無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係您所侵權,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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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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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4-03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09-04-04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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