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能構成妨礙家庭罪嗎?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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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4-0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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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就您所詢,妨害家庭罪部分成立難度高,但視具體狀況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責任,建議您委託本人擔任處理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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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4-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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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如果提告說你們只有這些行為的話,是比較容易答辯爭取判決不成立侵害配偶權,不過通常提告的配偶會主張你們有其他進一步的行為,例如擁抱,親吻,性行為等,就要看對方如何陳述過程,及提出什麼樣的證據,再判斷如何答辯及成立機會,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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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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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4-0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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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且需在對方有婚姻關係中,倘單純對話紀錄,實務上除非通姦與相姦者承認,否則是無法成立本罪,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對方配偶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其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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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若僅照你所描述程度,尚不成立侵害配偶事實,惟對方配偶所認知以及採證,是否與你描述一致,這部分可考慮持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確定有無不必要法律風險。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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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並無刑事通姦罪之問題。
惟仍應注意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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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發生在對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或是我方不知道對方有婚姻的情況下,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2、反之,則雖然沒有構成通姦罪,還是有侵害配偶權,建議您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或是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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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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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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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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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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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離婚後的行為,則無妨礙家庭罪的問題,若是離婚前的行為,若沒有性交行為,則只會構成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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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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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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