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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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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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叔叔的遺產繼承人的順序輪到姊姊的可能性很低,若是遺產繼承人辦理了相關程序,可對其請求代墊之扶養費用。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律師助理 鍾法務 祝您案件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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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非舅舅之法定繼承人,舅舅之繼承人仍為其子女,除非舅舅先將財產贈與給姐姐。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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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非繼承人,無法繼承舅舅之遺產,惟可向繼承人請求照顧舅舅之不當得利,但也不會太多。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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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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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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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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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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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繼承除配偶外第一順位係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係第三順位,除非被繼承人在生前有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作為分配;再者,兄弟姊妹可以就扶養費用部分請求繼承人返還,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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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陳述,雖父母離婚又未同住,但並不會影響到子女對父母之繼承權,所以舅舅的子女仍有繼承權,除非前順位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才會由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繼承。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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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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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由其子女來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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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生前贈與或是遺囑的方式給姊姊。不過遺囑未有特留份。
2、倘若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也可以透過剝奪子女繼承權的方式處理。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認,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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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而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
- 參上揭判例意旨,遺產繼承人未曾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扶養義務,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未曾探視被繼承人,終致被繼承人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而表示被告對其喪失繼承權。
- 閣下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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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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