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留言雙方誰能告
-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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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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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次使用, 不知為何無法發表文章, 也不知是否有多次誤傳, 若有深感抱歉, 有事想請教您:
我在網路上與其他人留言討論, 對方為反駁我而在和我第一次留言時
對我說 [......, 我就知道你根本沒走過北橫, ......, 我他媽聽你在虎爛],
我隨興便回 [當我一看到有人說"我就知道你是..."的時候, 便知無知又自大的嘴砲人士出現了, 和這類小屁孩辯都是多餘];後, 雙方後來都有更改留言並多次辯解, 大致重點如下:
對方搬出魯迅對"他媽的"一詞表示怨恨.憤怒.驚詫等情緒口頭語, 無法構成侮辱要素, 對方又辯 ["我他媽"是和"他媽的"類似的口頭語.口頭禪, 沒有"你"字, 所以不是罵人],
而我解釋 ["我就知道你是..." 與你說的 "我就知道你根本沒走過" 字完全不同, 我無心指你, 不然我會用複製貼上更快, 不要栽贓我];
請問,
1.如果對方先提告會告我甚麼? 我要負甚麼法律代價?
2.在對方先告我之後, 我能否也對他提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或是其它?
3.雙方後段的辯解對判決有沒有影響?
4.假使現在雙方當沒事發生, 我是否必須刪除留言以防他日後再告?
麻煩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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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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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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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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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0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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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的問題,你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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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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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先提告會告我甚麼? 我要負甚麼法律代價?---公然侮辱罪,只有罰金刑,不用過於擔心,但是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在對方先告我之後, 我能否也對他提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或是其它?---可以,但是要注意告訴期間6個月、民事賠償時效2年期限限制。
3.雙方後段的辯解對判決有沒有影響?---不影響成罪與否的判斷。
4.假使現在雙方當沒事發生, 我是否必須刪除留言以防他日後再告?---建議您應該先蒐集完整事證再刪除以利之後的達辯或是申告。---如果雙方有共識,雙方可以協議互不追究責任,並留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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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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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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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1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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