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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竊盜不起訴~提告誣告

  • snakes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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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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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與B有民事糾紛,請問之前A在他人家門口放置看板數次,B不理會,有次A說看板不見了告那家主人B竊盜,但沒人看到東西被誰拿走,也無法證明被竊取,完全無證據,而且有證人作證失竊的時間B不再A所說看板位置,B男已不起訴

    但B無緣無故被告竊盜,他也懷疑A自己把看板收起來故意告他竊盜,刻意想讓B受刑事處罰,是否可以提告誣告?有告成功的機會?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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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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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此部分可能需審視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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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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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告誣告需要有更具體的事證足以證明對方是虛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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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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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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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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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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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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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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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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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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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您所述的法律問題,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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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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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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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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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與律師預約時間,攜帶完整資料,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討論。
    任孝祥律師
    line ID: reneejen1229
    http://www.hhjlawyer.com/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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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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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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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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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誣告是指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而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如果是出於誤信、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辭等,即不屬於誣告。

    根據您的陳述,如果您有可以證明對方虛構事實的相關證據,建議先提供給律師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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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