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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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115-1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是本件您需有執行名義方能向民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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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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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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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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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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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接下來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債務人任職的公司,性質類似於「查封」,讓債務人無法動這筆錢,但這段期間債務人任職的公司可以異議,例如向法院說明債務人已經不任職於該公司,這樣的話這筆錢就會扣不到。
當然,若債務人任職的公司沒有異議的話,法院那邊就會核發移轉命令給債務人公司,接著您就每個月追蹤債務人任職公司是否有把債務人薪資轉移給您就可以了。
不過,執行程序仍有許多細節值得注意,像是真的能完全扣到債務人1/3的薪水,以及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財產還可以執行等等的,這些都建議您可以諮詢律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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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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