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傷害變成互告傷害
- 阿逄糸韋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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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0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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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做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但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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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發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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