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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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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7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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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篇沒有指名道姓的po文留言說對方嘴巴臭沒刷牙被截圖說他就是本人以截圖前往警局中,請問對方能告我什麼??會收到存證信函或是什麼法院通知書之類的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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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7 03:45 最後編輯日期:110-03-0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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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您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可以考慮先行與對方和解爭取雙贏。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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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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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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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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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不一定找到您的資訊,您不一定需要前往警局或地檢署,若您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您可再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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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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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對方的文章留言,辱罵對方,倘若是公開留言,將涉嫌公然侮辱罪。

    2、是否涉嫌辱罵,要看前後文,不能一概而論,請詳述以利分析。

    3、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或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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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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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對方應會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通常由警方先通知到場做筆錄,嗣後案件會移送地檢署再由檢察官安排開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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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8 11:29 最後編輯日期:110-03-0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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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

    建議先安排與律師諮詢

    說明相關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最佳攻防策略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刑事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88%91%E4%BA%8B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4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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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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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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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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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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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需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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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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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9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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