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持分比例問題
- hellother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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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6 22:26 最後編輯日期:110-05-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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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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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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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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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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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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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就行為人相關行為部分究係贈與契約?抑或借名登記契約?抑或相類似契約?均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擬定相關契約內容,以免日後三方對不動產所有權有所爭執,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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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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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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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2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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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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