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上被言語騷擾該怎麼處理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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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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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在"臉書"此網路平台之網頁上留下難聽的話,因為臉書網站屬於公開網路,而是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這種行為是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而就內容來區分的話,如果內容是與事實無關的辱罵,成立的是公然侮辱罪;但若是有關貶低名譽的具體事件,則可能成立的是誹謗罪。
2.對方在臉書上威脅小孩,而造成您們心生恐懼,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3.既然無法確定對方身分,您可以報警處理。如果不打算讓對方吃官司,由於妨害名譽罪須告訴乃論,您可以先就對方妨害名譽的行為報案,待警方查出犯人後,再撤回告訴,如此一來法院就不會進行追訴。至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不是告訴乃論罪,一旦告了就無法撤回告訴了。(參照刑法第305、309、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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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0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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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先約來事務所談,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設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
貳、本案建議:
一、針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公然侮辱部分向警方報案提告。
二、確認對方為何人達到你的目標之後,然後具狀撤回刑事告訴。
三、後續再考慮是否就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恐嚇部分提告。
四、告訴乃論部分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希望當事人在偵查中勝訴回歸正常生活。
二、一○七年偵查中不起訴案件二十餘件。
三、承辦經驗:
(一)不知年紀性行為不起訴案。
(二)未違反意願不起訴案。
(三)未成年口交緩刑案。
(四)以事後互動狀況證據為憑不起訴案(本案發生前,告訴人已察覺異狀,且被告未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或斷絕告訴人對外聯繫,被告如確有告訴人所指不法犯行,衡情告訴人自能向旅館櫃檯人員或撥打電話求援,事後亦應拒卻或至少避免再與被告有所接觸或單獨相處,惟告訴人捨此不為,於本案發生後,仍與被告同車共行):
(五)酒醉斷片致懷孕不起訴案。
(六)有傷但非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七)未滿16歲未達成和解但輕判得易服社會勞動案。
(八)同性戀二審無罪案.以監視器為證據證明未強制不起訴案。
(九)酒醉斷片不成立強制猥褻案(然告訴人卻持續安撫被告並留在屋內摸黑尋找耳環,其反應顯與常情不符)
(十)兩情相悅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案(事後雙方親密合照
(十一)未滿十六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十二)未通過公家測謊但不起訴案。
四、依律師承辦案件經驗所寫成之文章:
(一)未成年人性行為無罪因素之研究(四)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0-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643300-
(四)妨害性自主涉訟案件處理方式。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五)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
(六)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七)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量刑之研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99705469
[十一]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十三]刑案偵查中應答策略 (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6%9F%A5
[十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十五]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六]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85047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十八)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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