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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麗喻 公

  • 王麗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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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6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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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麗喻 公司主管在公開場合辦公室有許多同事在場...罵我花癡...還說有偷拍我..問我要不要看...我有錄音...可以告她公然侮辱嗎?告她之追訴期為多久...有符合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對員工有重大汙辱嘛?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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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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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主管之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告訴期間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另該行為可會被認定為重大侮辱,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請求資遣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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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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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罵”花癡”的行為,如果是在許多同事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是成立公然侮辱罪的;而因為尚未指涉體事實,所以一般而言辱罵他人”花癡”,僅屬於侮辱行為,還不至於構成誹謗。另外如果對方偷拍到的內容是身體隱私部位或未公開之活動、談話,那此偷拍行為可能成立竊錄秘密罪。這兩罪均屬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至於錄音當然可以當作對方犯罪的證據

    (2)    而若主管的身分是雇主代理人,對員工辱罵花癡可能是對人格名譽的嚴重貶低,屬於重大侮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並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參照刑法第309、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