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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師好!!不好意思

  • 小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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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2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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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不好意思,我再問最後一個問題!! 之前問題提到如下: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沈律師回應: 不行,沒有代位繼承 意思是說: 因為大伯和小叔因為比大叔早過世,所以他們的子女不可以分遺產是嗎?? 如果大伯和小叔的子女提出民事訴訟,說要也要分財產,那會成立嗎??